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
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2023年国家及省市确定的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单位分类和名单具体见附件1。
二、考核细则与评分表
考核细则与评分标准按A类和B类分别考核。具体见附件2、附件3。
三、计分办法
全市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综合运用权重赋分制、加分制、减分制等计分办法,总分按100分计。
权重赋分制:一级指标按照满分100分设置各自权重分值,二级指标按照所属一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三级指标按照所属二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
减分制:常规工作采用减分制。一级指标减分上限为自身权重分值;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减分上限可突破自身权重分值,不可突破一级指标自身权重分值。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的,单独设置重大扣分项。
加分制:亮点特色工作采用加分制。政务公开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特色,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工作,给予加分。部分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特定单位,开展效果良好可加分,未开展相关工作倒扣分,加分与倒扣分的分值相同,考察内容对应。
四、考核程序
(一)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由各级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要求被考核单位准备考核相关印证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网上考核、视频考核、征询考核、电话考核、认定考核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本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填写考核评分表,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建议,报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审定。
五、结果运用
(一)根据《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和考核中存在明显短板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二)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及结果报市考核办,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附件:1.2023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对象
2.2023年度长治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与评分表(A类)
3.2023年度长治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与评分表(B类)
附件1
2023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对象
(共47个)
A 类(12个):
潞州区、上党区、屯留区、潞城区、襄垣县、平顺县、黎城县、壶关县、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
B类(35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能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乡村振兴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附件2: 2023年度长治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与评分表(A类)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赋分 |
扣分标准 |
加分标准 |
指标依据 |
考核方式 |
组织领导与工作保障 |
组织领导 |
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
2 |
主要领导或分管副县(区)长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作工作安排,查看会议纪要、现场照片、会议签到、会议资料等情况。少一项,扣0.5分 |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六、加强组织领导” |
被考核单位提供会议纪要印证材料 |
工作保障 |
业务培训情况 |
2 |
年内至少开展一次全县(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查看会议资料、现场照片、会议签到、相关报道等情况。少一项,扣0.5分 |
年内开展全市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的,加2分;将政务公开培训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的,加1分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保障情况 |
2 |
对政务公开工作未落实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项经费等方面保障的,每少一项,扣0.5分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主动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机构职能信息 |
2 |
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规范、集中公开机关职能(县区政府办公室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的,有一项扣0.5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2 |
未对本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的,扣1分;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本县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按统一格式集中规范公开并动态更新的,扣1分 |
-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双公示” 情况 |
4 |
市发改委根据各县区“双公示”数据报送合规率、迟报率、规范性和时效性情况综合评定分数 |
- |
市发改委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主动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财政预决算 |
2 |
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规范、集中公开本级政府及下辖部门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情况的,有一项扣1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市财政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行政事业 |
2 |
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规范、集中公开本级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扣1分,未公开其依据、标准的,扣1分 |
-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
2 |
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的(包括及时、规范、集中公开文件征求意见稿、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以及意见征集结果的情况),扣1分,公开不全面的,扣1分 |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三、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十二)扩大公众参与。”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 材料 | ||
重大会议 |
1 |
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规范、集中公开本级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相关信息的,扣1分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 材料 | ||
建议提案 |
1 |
未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建议、提案公开栏目的,扣1分;未上传办理结果的,发现一次扣0.5分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主动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2 |
全面梳理本县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集中公开。未按要求公开的,发现一项,扣0.5分 |
-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
市行政审批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政务服务 |
2 |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发布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事项不完整、不准确、不实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分 |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
市行政审批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市场监管 |
2 |
考核数据公示率、准确率、完整率、及时率未达到100%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分 |
-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依法行政 |
2 |
未集中公开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扣0.5分;未集中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扣0.5分;未集中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扣 0.5分;未集中公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的,扣0.5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市司法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征地信息 |
2 |
未按时限、标准将征地信息录入“山西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的,发现一件扣0.5分 |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二、(一)4.征收土地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主动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民营经济 |
4 |
是否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公开专栏,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相关政府信息及时、规范、集中公开,包括“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涉企补贴资金、监管标准和规则、违规收费典型案例”4项内容,少一项扣1分 |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食品药品 |
2 |
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未及时、规范、集中公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情况,如食品药品监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抽检、药品零售经营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安全等信息,发现一件扣0.5分 |
-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市监办函〔2019〕111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稳岗就业 |
2 |
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未及时、规范、集中公开稳岗就业信息的情况,如就业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就业政策、职业指导、就业服务等信息,发现一件扣0.5分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 |
市人社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养老服务 |
2 |
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未及时、规范、集中公开养老服务信息的,如养老服务信息的情况,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扶持政策措施、行业管理等信息,发现一件扣0.5分 |
-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
市民政策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义务教育 |
2 |
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未及时、规范、集中公开义务教育信息的,如义务教育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教育概况、招生管理、学生资助奖励等信息,发现一件扣0.5分 |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 |
市教育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涉农补贴 |
2 |
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未及时、规范、集中公开涉农补贴信息的,如涉农补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补贴申报等信息,发现一件扣0.5分 |
-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1号) |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主动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公共文化服务 |
2 |
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未及时、规范、集中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的,如公共文化服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群众文化活动、展览讲座等信息,发现一件扣0.5分 |
-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办发〔2019〕139号) |
市文旅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社会救助 |
2 |
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未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及时、规范、集中公开社会救助信息的,如社会救助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救助政策、办事指南、监督检查等信息,发现一件扣0.5分 |
-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
市民政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
审查机制建设 |
2 |
未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扣1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 材料 | |
审查制度 |
3 |
抽查5件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文件、会议活动新闻稿等),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执行不规范的,发现一件扣0.6分 |
-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 材料 | |||
文件公开属性认定情况 |
2 |
正式印发的文件未认定公开属性或公开属性认定错误的,发现一件扣0.5分 |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网上检查 | ||
主动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质量 |
2 |
年报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格式不规范、超期发布的,有一项扣0.5分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网上检查 | |
依申请 公开 |
规范答复 |
3 |
抽查本年度3件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案卷,答复办理不规范的,每一件扣1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
被考核单位提供印证材料 | |
投诉举报渠道 |
1 |
未建立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的,扣0.5分;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群众反映县区投诉举报渠道不畅通的,一次扣0.5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 |
被考核单位提供印证材料+根据市政府办查证情况扣分 | ||
投诉举报处理 |
1 |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查实或发现其他不规范答复问题的,每一件扣0.5分 |
-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查证情况扣分 | |||
政策解读及公众参与 |
政策解读 |
解读责任 |
3 |
政策性文件没有解读,也没有说明不做解读的依据和理由的,发现一件扣0.5分 |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二、强化政策解读” |
被考核单位提供印证材料 |
解读质量 |
3 |
政策解读简单罗列标题、无实质性解读,发现一件扣0.5分 |
- |
被考核单位提供印证材料 | |||
多样化解读 |
通过三种以上方式发布政策解读材料的,有一项加0.5分,加分上限2分 |
被考核单位提供印证材料 | |||||
参加新闻发布会 |
2 |
未按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新闻办要求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每一次,扣0.5分 |
单位一把手出席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每一次,加0.5分,加分上限为1分 |
市新闻办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政策解读及公众参与 |
互动咨询 |
互动功能 |
1 |
未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策咨询功能或功能不可用的扣2分 |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互动质量 |
2 |
随机抽查5件网民留言办理情况,简单常见网民留言超过5个工作日未答复的,每发现一条扣0.5分;存在答复内容质量不高、推诿、敷衍等情况的,每发现一条扣0.5分 |
- |
网上检查 | |||
舆情回应 |
回应督办落实情况 |
1 |
未按要求及时核实、处置、回应政务舆情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发现1件扣0.5分 |
-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十三、回应社会关切”;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奥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记录情况扣分 | |
回应时效 |
1 |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未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或其他政务舆情未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的,每有一次扣0.5分 |
-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记录情况扣分 | |||
回应承诺 |
1 |
未及时落实舆情回应承诺并公开办理结果的,扣0.5分 |
-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记录情况扣分 | |||
公开渠道 |
渠道覆盖 |
2 |
信息公开指南中未明确提供政府信息获取渠道的,包括政府网站网址、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址、政府公报查阅方式等,缺一项扣0.5分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网上检查 | |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 |
政府网站更新保障 |
3 |
门户网站主要页面、栏目更新维护不及时的,一个栏目扣0.5分;门户网站存在安全事故、严重表述错误、断错链等问题,每项扣0.5分 |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 |
网上检查 | |
网站年度报表 |
1 |
网站年度报表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格式不规范、超期发布的,有一项扣0.5分 |
- |
网上检查 | |||
政务新媒体更新保障 |
3 |
各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主账号内容更新不及时、功能不可用的,有一项扣0.5分;存在安全事故、严重表述错误、断错链等问题,每项扣0.5分 |
政策解读、政策咨询、回应关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微信公众号被采纳发布的,每一篇加0.5分,加分上限不超过2分 |
网上检查+日常工作记录 情况 | |||
公开渠道 |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 |
网站与新媒体 |
2 |
未完成每月度对全县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全覆盖检查和通报的,少一次扣0.5分 |
- |
1.《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2.《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国办秘函〔2019〕19号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网站与新媒体报送系统数据维护情况 |
2 |
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信息更新维护不准确、不及时的,或存在漏报瞒报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
- |
根据国家、省、市通报倒查 | |||
政府公报 |
2 |
全年在政府公报上漏发部门规范性文件,每件扣0.5分;出版时效性,有一期不按期出版的扣0.5分;电子版与纸质版,有一期不一致的扣0.5分;出版形式不规范的扣0.5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检查情况扣分 | |||
通报检查 |
全年情况 |
7 |
根据全年国家及省、市有关通报整改情况,结合对网信、公安、政府行政复议等部门函询情况,以及平时检查整改等情况赋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 |
根据全年通报、检查和整改情况综合判断 | ||
综合加分项 |
(一)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受到国家及省市表彰或被国家及省市媒体报道、领导批示表扬的,国家级每项加3分,省级每项1分,市级每项0.2分(可累计); |
历年常设考核项目 |
各被考核单位提供印证材料 | ||||
重大扣分项 |
(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出现严重低级错误、严重安全事故被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通报或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扣5分; (三)因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不及时、不妥当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扣5分; |
历年常设考核项目 |
根据考核情况评定 |
附件3 |
||||||
2023年度长治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与评分表(B类)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赋分 |
扣分标准 |
加分标准 |
指标依据 |
考核方式 |
组织领导与工作保障 |
组织领导 |
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
2 |
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并作工作安排,查看会议纪要、现场照片、会议签到、会议资料等情况。少一项,扣0.5分 |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被考核单位提供会议纪要及相关印证材料 |
工作保障 |
业务培训情况 |
2 |
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查看会议资料、现场照片、会议签到、相关报道等情况。少一项,扣0.5分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保障情况 |
2 |
对政务公开工作未落实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项经费等方面保障的,每少一项,扣0.5分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主动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机构职能信息 |
2 |
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规范、集中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的,有一项扣0.5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 材料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2 |
未对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的,扣1分;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统一格式集中规范公开并动态更新的,扣1分 |
-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双公示”情况 |
4 |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单位“双公示”数据报送合规率、迟报率、规范性和时效性情况综合评定分数 |
- |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基础信息公开 |
财政预决算 |
3 |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规范、集中公开本部门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情况的,有一项扣1分,扣分上限2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市财政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基层“两化” |
3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未尽到指导责任,无落实方案的,扣1分;相关领域未按要求公开的,发现一处扣0.25分 |
- |
《长治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建议提案 |
3 |
未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建议、提案公开栏目的,扣2分;未上传办理结果的,发现一次扣1分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
3 |
未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的(包括及时、规范、集中公开文件征求意见稿、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以及意见征集结果的情况),扣2分;公开不全面的,扣1分 |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权责清单 |
3 |
全面梳理本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集中公开。未按要求公开的,有一项,扣0.5分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
市行政审批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政务服务 |
3 |
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发布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事项不完整、不准确、不实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分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
市行政审批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市场监管 |
3 |
考核数据公示率、准确率、完整率、及时率未达到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 |||
依法行政 |
3 |
未公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扣0.5分;未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扣0.5分;未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扣 0.5分;未公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扣0.5分;未公开年度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的,扣0.5分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主动公开 |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
审查机制建设 |
2 |
未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扣2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
5 |
抽查5件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文件、会议活动新闻稿等),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执行不规范的,每一件扣1分 |
-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文件公开属性认定情况 |
4 |
正式印发的文件未认定公开属性或公开属性认定错误的,发现一件扣0.5分 |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质量 |
3 |
年报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格式不规范、超期发布的,有一项扣0.5分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网上检查 | ||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
- |
- |
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相关政府信息及时、规范、集中公开,包括“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涉企补贴资金、监管标准和规则、违规收费典型案例”等内容,每增加一条有效信息加0.5分加分上限2分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
网上检查+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依申请公开 |
对市政府办公室函询的回复情况 |
2 |
无特殊情况和理由,未按要求回复市政府办公室函询的,每一件扣1分 |
函询答复意见质量高、有效解决申请人需求、得到申请人好评的,每件加1分,加分上限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记录情况评分 | |
规范答复情况 |
2 |
抽查本年度2件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案卷,答复办理不规范的,每一件扣1分 |
- |
被考核单位提供印证材料 | |||
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
1 |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查实或发现其他不规范答复问题的,每一件扣0.5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查证情况扣分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应解读、尽解读情况 |
3 |
政策性文件没有解读,也没有说明不做解读的依据和理由的,发现一件扣1分 |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二、强化政策解读” |
被考核单位提供印证材料 |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解读情况 |
3 |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文件起草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解读材料的,每件扣0.5分;解读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0.5分 |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发布的政策解读材料中,从针对性、科学性、通俗易懂性等方面被评选为优秀解读材料的,每件加2分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查证情况扣分+市考核组综合评定加分 | |||
解读质量情况 |
3 |
政策解读简单罗列标题、无实质性效果,发现一件扣1分 |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二、强化政策解读” |
被考核单位提供印证材料 | ||
多样化解读 |
- |
- |
通过三种以上方式发布政策解读材料的,有一项加0.5分,加分上限2分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参加新闻发布会 |
3 |
未按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新闻办要求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每一次,扣0.5分 |
单位一把手出席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每一次,加0.5分,加分上限为1分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互动咨询 |
互动质量 |
3 |
随机抽查5件网民留言办理情况,逾期未回复的,每发现一条扣0.2分;存在答复内容质量不高、推诿、敷衍等情况的,每发现一条扣0.5分 |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 |
网上检查 | ||
舆情回应 |
舆情回应 |
1 |
未按要求及时核实、处置、回应政务舆情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每一件扣0.5分 |
-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三、回应社会关切”;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三、积极回应关切。”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记录情况扣分 | |
回应时效 |
1 |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未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或其他政务舆情未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的,每有一次扣0.5分 |
-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记录情况扣分 | |||
回应承诺 |
1 |
未及时落实舆情回应承诺并公开办理结果的,每一件扣0.5分 |
-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记录情况扣分 | |||
公开渠道 |
渠道覆盖 |
2 |
信息公开指南中未明确提供政府信息获取渠道的,包括政府网站的网址、查阅场所等,以上缺一项扣0.5分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 |
网上检查 | |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 |
政府网站更新保障(注:未开设网站的单位考核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4 |
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要页面、栏目更新维护不及时的,一个栏目扣1分;存在安全事故、严重表述错误、断错链等问题,每项扣1分 |
围绕“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处罚强制信息”等各自职能内容制作专题并被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纳的,一个专题加0.5分,加分上限2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 |
网上考核 | |
公开渠道 |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 |
政务新媒体更新保障 |
3 |
政务新媒体内容更新不及时、功能不可用,有一项扣1分;存在安全事故、严重表述错误、断错链等问题,每项扣1分 |
政策解读、政策咨询、回应关切相关材料报长治市政府微信公众号被采纳发布的,每一篇加0.5分,加分上限2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 |
网上考核 |
网站年度报表 |
2 |
政府门户网站年度报表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格式不规范、超期发布的,有一项扣1分 |
- |
网上考核 | |||
网站与新媒体报送系统数据维护情况 |
3 |
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信息更新维护不准确、不及时的,或存在漏报瞒报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
- |
根据国办及省政府办公厅通报倒查 | |||
精准公开 |
提升政务公开服务精准度情况 |
针对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进行定点、定向公开,有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公开举措,社会效果好的,每一领域加1分,加分上限为2分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8号) |
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报送情况 |
3 |
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市司法局备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政府公报的,每一件扣0.5分 |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记录情况扣分 | |
通报检查情况 |
全年情况 |
8 |
根据全年国家及省、市有关通报整改情况、结合对网信、公安、政府行政复议等部门函询情况,以及平时检查整改等情况赋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 |
根据全年通报、检查和整改情况综合判断 | ||
综合加分项 |
(一)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受到国家及省市表彰或被国家及省市媒体报道、领导批示表扬的,国家级每项加3分,省级每项1分,市级每项0.2分(可累计); |
历年常设考核项目 |
各被考核单位提供印证材料 | ||||
重大扣分项 |
(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出现严重低级错误、严重安全事故被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通报或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扣5分; (六)在政务公开工作中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在考核中酌情扣分 |
历年常设考核项目 |
根据考核情况 | ||||
注:如某部门不涉及“主动公开”某一项指标,不评估该指标,该部门最终得分=现有评分×(100/参评指标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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