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其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特征。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计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各县区各部门要准确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征,确保在工作中能够准确界定范围,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统一登记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集体研究讨论并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做好登记工作。

、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行政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通告、公告等无文号的规范性文件除外)。市、县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x政规〔20xx〕xx号”,x政办规〔20xx〕xx号市、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xx规〔20xx〕xx号”。

、统一印发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以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为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合法性审核制度、备案制度落到实处。自2023年11月1日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

)加强督查考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等方式,加大对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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