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加快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绿色低碳转型,以高水平保护不断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控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推动重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持续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大气、和水污染物管控要求,推动燃煤电厂、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对标国内、省内先进,积极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全流程、全过程系统地实施节能、降碳、减污改造,全面提升企业污染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三、时间安排
(一)根据当前各行业治理水平,差异化制定管控要求的实施时间,具体见附件。
(二)本管控要求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实施期满后,根据辖区内行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省污染防治政策等相关要求,视情适时予以调整。
(三)在管控要求实施期间,国家、省发布对重点行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时,从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把推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大气、和水污染物管控要求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第一时间传达至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并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列出改造计划、具体工程、完成时限,深入一线推进实施,确保辖区内工业企业按时完成改造提升。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深入一线帮扶指导推进,积极协调解决改造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加快工程改造工程进展。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县区、各单位要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及时将改造工程纳入各级项目储备库,积极向上级部门及金融机构申请资金支持工程建设。对达到管控要求的重点工业企业,纳入环境执法监督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执法频次,充分释放先进产能。
(三)突出管控重点。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市政府将适时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各县区、各单位要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在改造中适当留有余量,以适应差异化管控需要。
(四)加强调度通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要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对改造进展缓慢的县区、企业适时予以通报。
本文件自2023年11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燃煤电厂管控要求
2.钢铁行业管控要求
3.焦化(常规机焦)行业管控要求
4.水泥行业管控要求
5.玻璃行业管控要求
6.砖瓦行业管控要求
7.石灰窑行业管控要求
8.陶瓷行业管控要求
9.施工工地(场界)管控要求
10.矿井水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要求
1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要求
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要求
1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要求
14.其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附件1
燃煤电厂管控要求
一、管控要求
自本文件发布起,尚未投产的新建电厂按照新建电厂管控要求设计,现有电厂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管控要求。
管控要求 |
工 段 |
颗粒物(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基准含氧量(%) | |||
有组织排放要求 |
现有电厂 管控要求 |
烟 囱 |
5 |
20 |
35 |
6 | ||
新建电厂 管控要求 |
烟 囱 |
3 |
10 |
30 |
6 | |||
其他产尘 工序 |
破碎、转载、储存等 |
10 |
— |
— |
— | |||
管控要求 |
工 段 |
颗粒物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
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
厂界 |
1.0 |
0.4 |
0.12 |
二、无组织排放要求
加强燃煤电厂无组织排放管控。全市燃煤电厂要实施储存、装卸、转运、工艺过程、道路运输、冲洗平台、厂容厂貌等全过程管控,强化工程治理和科学管理,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
(一)储存
原煤和石灰石等物料的储存过程中易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其中煤场储量大、周转频繁,是燃煤电厂重要的无组织排放源。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原煤、煤矸石等块粒状物料以及脱硫石膏、电石渣等粘湿物料要采用封闭料场(储库)储存。
2.煤粉、石灰石粉、生石灰粉、除尘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要采用密闭料仓(储库)储存,料仓(储库)顶部泄压口配备除尘设施。
3.临时存放的灰渣要储存于灰库、渣仓内,产尘点要采取除(抑)尘措施;干灰场堆灰要喷水碾压,裸露灰面要苫盖;湿灰场要保持灰面水封。
(二)装卸
1.火车、汽车卸煤、煤矸石等块粒状物料时,要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翻车机房(室)、受煤站等,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煤粉、石灰石粉、生石灰粉、除尘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装卸时,要密闭并采取抑尘或除尘措施。
3.脱硫石膏等粘湿物料装载时,要密闭或封闭。
(三)转运
1.火车、汽车卸煤、煤矸石等块粒状等物料时,要采用封闭式带式输送机栈桥(廊道)等封闭方式进行输送,产尘点要采取抑尘或除尘措施。
2.煤粉、石灰石粉、生石灰粉、除尘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装卸时,要采用气力输送、管状带式输送机、封闭式带式输送机栈桥(廊道)等密闭或封闭方式进行输送,产尘点要采取抑尘或除尘措施。采用汽车运输的,要使用密闭罐车。
3.脱硫石膏等粘湿物料装载时,要采用封闭式带式输送机栈桥(廊道)等封闭方式进行输送。采用汽车运输的,要使用封闭车厢或全覆盖方式运输。
(四)工艺过程
对于原煤、石灰石在破碎、筛分等工艺过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原煤、煤矸石等原料破碎、筛分、制粉等系统,以及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制备系统要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封闭空间中进行,产尘点要采取除(抑)尘措施。
2.生产车间封闭,门窗及其他开口(孔)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3.生产设备、除尘器、管道等要保持完好,没有孔洞、缝隙,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五)道路运输
1.铁路运输煤炭、煤矸石等散装物料时要喷洒抑尘剂,形成保护膜,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2.块状物料及产品运输必须苫盖,采取密闭运输,严禁沿路抛洒逸散。
3.鼓励现有企业建设全封闭的厂内车辆运输通道,连通原料储仓和产品储库,力争实现车辆从进厂到出厂全封闭行驶。
4.厂区内道路及厂区至主干公路的道路必须硬化,要铺设沥青路面,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采用吸尘车或洒水车进行喷洒抑尘、道路洗扫,厂区、道路两侧及路面不得有明显积尘。
5.要将进出厂道路与交通干线连接点上下各2km范围内的道路纳入卫生责任区,建立清洗制度,每日开展道路清洗工作,根据洗扫范围购置1-2辆新能源喷雾降尘车和2-3辆新能源洗扫吸尘车。
(六)冲洗平台
在厂区或物料棚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要淘汰现有的简易冲洗平台,设置具有保温、烘干等功能的现代化冲洗平台,冲洗平台的长度和高度要确保货运重卡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全部冲洗到位,货运车辆进、出厂区必须进行轮胎和车身清洗,车辆冲洗时间要在100秒以上,有效将车轮及车身全部冲洗干净,确保车身整洁、车轮干净,不带泥带灰上路。
(七)厂容厂貌
工业企业要建立厂区清洗清扫管理制度,加大机扫、吸尘和湿扫力度,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场、露天垃圾存放及道路积尘等现象。涉及厂区内施工作业的,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不得造成厂区扬尘或积尘现象。工业企业厂区绿化率要控制在15-20%之间,优先选取适宜本地、降尘较好、碳汇量高的绿化树种。按照打造绿色工厂、工业旅游区的标准,建设高标准厂房,合理布置人流、物流通道,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生态环境、安全标语及标识,不断优化美化厂区设计。
三、其他排放管控要求
(一)运输方式与监管
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或电动重型载货车辆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
(二)监测监控水平
主要生产装置安装DCS,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排放口安装CEMS(烟尘、SO2、NOX)数据接入DC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在厂界四周各安装空气质量监测站,对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校准维护。其中,位于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要采用国标方法。
在厂区运输道路、储仓出入口等主要产尘点周边要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测颗粒物排放情况。
(三)其他规定
燃煤电厂要开展烟气中可凝结性颗粒物(CPM)治理,持续降低对区域PM2.5的影响。
现有燃煤电厂要推进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鼓励燃煤电厂开展CCUS技术示范项目。
附件2
钢铁行业管控要求
一、排放管控要求
自本文件发布起,新建钢铁行业企业按照该要求设计建设,现有企业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以及热风炉和加热炉等工艺自本文件公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管控要求。
有组织 排放要求 |
工 段 |
烟 尘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 |
5 |
5 |
35 | |
热风炉 |
5 |
15 |
35 | |
加热炉 |
5 |
15 |
100 | |
无组织 排放要求 |
工 段 |
颗粒物(mg/m³) | ||
烧结、炼铁、炼钢-有厂房车间 |
8 | |||
烧结、炼铁、炼钢-无完整厂房车间 |
5 | |||
轧钢板坯加热、磨辑作业、钢卷精整、酸再生下料 |
5 | |||
厂界 |
1 |
二、无组织排放要求
加强钢铁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全市钢铁行业要实施储存、装卸、转运、工艺过程、道路运输、冲洗平台、厂容厂貌等全过程管控,强化工程治理和科学管理,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
(一)储存
1.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要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
2.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要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
3.其他干渣堆存要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二)装卸
1.装卸车时要采取加湿抑尘措施。
2.物料输送落料点要配备集气罩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
(三)转运
1.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要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铁精矿、煤、焦炭等块状或粘湿物料,要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3.厂区道路要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四)工艺过程
1.烧结、球团、炼铁等工序的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要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2.烧结机、烧结矿环冷机、球团焙烧设备,高炉炉顶上料、矿槽、高炉出铁场,混铁炉、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石灰窑、白云石窑等产尘点要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3.高炉出铁场平台要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要加盖封闭。
4.炼钢车间要封闭,设置屋顶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焦炉机侧炉口要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要采取回收或净化措施;废钢切割要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轧钢涂层机组要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五)道路运输
1.铁路、公路车辆运输煤炭、矿石等散装物料时要喷洒抑尘剂,形成保护膜,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2.块状物料及产品运输必须苫盖,采取密闭运输,严禁沿路抛洒逸散。
3.鼓励现有企业建设全封闭的厂内车辆运输通道,连通原料储仓和产品储库,力争实现车辆从进厂到出厂全封闭行驶。
4.厂区内道路及厂区至主干公路的道路必须硬化,要铺设沥青路面,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采用吸尘车或洒水车进行喷洒抑尘、道路洗扫,厂区、道路两侧及路面不得有明显积尘。
5.要将进出厂道路与交通干线连接点上下各2km范围内的道路纳入卫生责任区,建立清洗制度,每日开展道路清洗工作,根据洗扫范围购置1-2辆新能源喷雾降尘车和2-3辆新能源洗扫吸尘车。
(六)冲洗平台
在厂区或物料棚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要淘汰现有的简易冲洗平台,设置具有保温、烘干等功能的现代化冲洗平台,冲洗平台的长度和高度要确保货运重卡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全部冲洗到位,货运车辆进、出厂区必须进行轮胎和车身清洗,车辆冲洗时间要在100秒以上,有效将车轮及车身全部冲洗干净,确保车身整洁、车轮干净,不带泥带灰上路。
(七)厂容厂貌
工业企业要建立厂区清洗清扫管理制度,加大机扫、吸尘和湿扫力度,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场、露天垃圾存放及道路积尘等现象。涉及厂区内施工作业的,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不得造成厂区扬尘或积尘现象。工业企业厂区绿化率要控制在15-20%之间,优先选取适宜本地、降尘较好、碳汇量高的绿化树种。按照打造绿色工厂、工业旅游区的标准,建设高标准厂房,合理布置人流、物流通道,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生态环境、安全标语及标识,不断优化美化厂区设计。
三、其他排放管控要求
(一)运输方式与监管
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或电动重型载货车辆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新能源机械。
(二)监测和监控水平
烧结机机头、烧结机机尾、球团焙烧、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燃用发生炉煤气的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站排气筒等均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上述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要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料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要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以上。建设全厂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记录治理设施和对应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尘过程同步运转情况。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
附件3
焦化(常规机焦)行业管控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自本文件发布起,新建焦化(常规机焦)行业企业按照该要求设计建设。市区周边30km范围内8家现有焦化企业焦炉烟囱、干法熄焦和装煤、推焦工序自本文件公公布之日起执行管控要求;市区周边30km范围外的5家焦化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管控要求。
有组织排放 管控要求 |
工 段 |
烟 尘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基准含氧量 |
VOCs (mg/m³) | ||
焦炉烟囱 |
5 |
15 |
50 |
8% |
60 | |||
干法熄焦 |
10 |
20 |
— |
— |
— | |||
装煤、推焦 |
10 |
20 |
— |
— |
— | |||
无组织排放 管控要求 |
工 段 |
颗粒物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
焦炉炉顶 |
2.5 |
— |
— | |||||
厂界 |
1.0 |
0.5 |
0.25 |
二、无组织排放要求
加强焦化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全市焦化行业要实施储存、装卸、转运、工艺过程、道路运输、冲洗平台、厂容厂貌等全过程管控,强化工程治理和科学管理,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
(一)储存
煤场、焦场采用封闭料场(仓、库、棚),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要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二)装卸
1.装卸车时要采取加湿抑尘措施。
2.物料输送落料点要配备集气罩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
3.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要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运输。
(三)转运
1.炼焦煤、焦炭等物料要采用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等输送装置。
2.焦粉等粉料采用车辆运输的,要采取密闭措施。
3.汽车、火车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4.运输焦炭的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要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厂区道路要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四)工艺过程
1.破碎、筛分设备进、出料口要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2.焦炉装煤要采用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密闭导烟或配备除尘系统。焦炉机侧炉口烟气要收集净化处理。
3.干熄炉装入、排出装置等产尘点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4.焦化行业全部采用干熄焦(含备用熄焦装置)。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焦化企业采取炉体加罩措施。
5.焦炉炉体及其与工艺管道连接处要密封,正常炭化期间,无可见烟尘外逸。
(五)道路运输
1.铁路运输煤炭、矿石等散装物料时要喷洒抑尘剂,形成保护膜,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2.块状物料及产品运输必须苫盖,采取密闭运输,严禁沿路抛洒逸散。
3.鼓励现有企业建设全封闭的厂内车辆运输通道,连通原料储仓和产品储库,力争实现车辆从进厂到出厂全封闭行驶。
4.厂区内道路及厂区至主干公路的道路必须硬化,要铺设沥青路面,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采用吸尘车或洒水车进行喷洒抑尘、道路洗扫,厂区、道路两侧及路面不得有明显积尘。
5.要将进出厂道路与交通干线连接点上下各2km范围内的道路纳入卫生责任区,建立清洗制度,每日开展道路清洗工作,根据洗扫范围购置1-2辆新能源喷雾降尘车和2-3辆新能源洗扫吸尘车。
(六)冲洗平台
在厂区或物料棚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要淘汰现有的简易冲洗平台,设置具有保温、烘干等功能的现代化冲洗平台,冲洗平台的长度和高度要确保货运重卡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全部冲洗到位,货运车辆进、出厂区必须进行轮胎和车身清洗,车辆冲洗时间要在100秒以上,有效将车轮及车身全部冲洗干净,确保车身整洁、车轮干净,不带泥带灰上路。
(七)厂容厂貌
工业企业要建立厂区清洗清扫管理制度,加大机扫、吸尘和湿扫力度,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场、露天垃圾存放及道路积尘等现象。涉及厂区内施工作业的,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不得造成厂区扬尘或积尘现象。工业企业厂区绿化率要控制在15-20%之间,优先选取适宜本地、降尘较好、碳汇量高的绿化树种。按照打造绿色工厂、工业旅游区的标准,建设高标准厂房,合理布置人流、物流通道,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生态环境、安全标语及标识,不断优化美化厂区设计。
三、其他排放管控要求
(一)运输方式与监管
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或电动重型载货车辆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新能源机械。
(二)监管监控水平
重点排污企业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等均安装CEMS,并接入DCS,相关数据保存一年以上;料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等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烟尘等管控情况;易产生VOCs无组织排放的化产罐区附近进行VOCs监测;VOCs排放口配备在线VOCs监测仪。
附件4
水泥行业管控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自本文件发布起,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实施管控要求。
有组织排放要求 |
工 段 |
烟 尘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氨逃逸 (mg/m³) |
窑尾基准含氧量(%) |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
5 |
20 |
50 |
5 |
10 | |||
无组织排放要求 |
工 段 |
颗粒物(mg/m³) |
SO2(mg/m³) |
NOx(mg/m³) | ||||
厂区内 |
0.5 |
— |
— | |||||
厂界 |
1.0 |
0.4 |
0.12 |
二、无组织排放要求
加强水泥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全市水泥行业要实施储存、装卸、转运、工艺过程、道路运输、冲洗平台、厂容厂貌等全过程管控,强化工程治理和科学管理,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
(一)储存
煤、粉状以及块状等物料全部密闭或封闭储存,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要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二)装卸
1.装卸车时要采取加湿抑尘措施。熟料卸车点位采用集中通风除尘系统,水泥包装车间全封闭。
2.物料输送落料点要配备集气罩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
3.袋装水泥装车点位采用集中通风除尘系统,水泥散装采用密闭罐车,并配备带抽风口的散装卸料器。
(三)转运
1.物料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各物料破碎、转载、下料口要设置集尘罩并配置袋式除尘器,库顶等泄压口配备袋式除尘器。
2.料棚要配备抑尘设施,料棚出入口配备自动门,其他物料全部封闭储存,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3.厂区道路要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四)工艺过程
1.水泥窑上料、卸料环节设置集尘装置及配备除尘系统。
2.独立粉磨站斗提机、皮带上料、辊压机、水泥粉磨、水泥搅拌库等产尘节点均要配套抽风收尘及除尘装置;熟料厂破碎机、给料、球磨机粉磨、烘干、回转窑窑头、窑尾等产尘节点均要配套抽风收尘及除尘装置;熟料厂、粉磨站立磨机或辊压机采用全封闭形式。
3.包装、出料工序水泥包装、出料的所有环节要在四面封闭的厂房内操作,并设有独立集尘罩和配备除尘系统。
4.其他生产环节必须在密闭良好的车间内运行;禁止生产车间内散放原料,要采用全封闭式/地下料仓,并在料仓口设置集尘装置和配备除尘系统。
(五)道路运输
1.铁路运输煤炭、矿石等散装物料时要喷洒抑尘剂,形成保护膜,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2.水泥、粉煤灰、石灰、矿石粉等粉状轻质物料必须采用罐车运输。块状物料及产品运输必须苫盖,采取密闭运输,严禁沿路抛洒逸散。
3.鼓励现有企业建设全封闭的厂内车辆运输通道,连通原料储仓和产品储库,力争实现车辆从进厂到出厂全封闭行驶。
4.厂区内道路及厂区至主干公路的道路必须硬化,要铺设沥青路面,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采用吸尘车或洒水车进行喷洒抑尘、道路洗扫,厂区、道路两侧及路面不得有明显积尘。
5.要将进出厂道路与交通干线连接点上下各2km范围内的道路纳入卫生责任区,建立清洗制度,每日开展道路清洗工作,根据洗扫范围购置1-2辆新能源喷雾降尘车和2-3辆新能源洗扫吸尘车。
(六)冲洗平台
在厂区或物料棚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要淘汰现有的简易冲洗平台,设置具有保温、烘干等功能的现代化冲洗平台,冲洗平台的长度和高度要确保货运重卡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全部冲洗到位,货运车辆进、出厂区必须进行轮胎和车身清洗,车辆冲洗时间要在100秒以上,有效将车轮及车身全部冲洗干净,确保车身整洁、车轮干净,不带泥带灰上路。
(七)厂容厂貌
工业企业要建立厂区清洗清扫管理制度,加大机扫、吸尘和湿扫力度,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场、露天垃圾存放及道路积尘等现象。涉及厂区内施工作业的,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不得造成厂区扬尘或积尘现象。工业企业厂区绿化率要控制在15-20%之间,优先选取适宜本地、降尘较好、碳汇量高的绿化树种。按照打造绿色工厂、工业旅游区的标准,建设高标准厂房,合理布置人流、物流通道,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生态环境、安全标语及标识,不断优化美化厂区设计。
三、其他排放管控要求
(一)运输方式与监管
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物料(除水泥罐式货车外)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或电动重型载货车辆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水泥罐车要优先使用电动型水泥罐车;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
(二)监测监控水平
水泥窑安装DCS,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排放口安装CEMS(含氨逃逸在线监测);DCS、CEMS监控等数据保存一年以上;料场车辆出入口等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数据保存三个月以上。
附件5
玻璃行业管控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自本文件发布起,新建玻璃行业企业按照该要求设计建设,现有企业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管控要求。
有组织 排放要求 |
工 段 |
烟 尘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生产过程 |
10 |
50 |
100 | |
无组织 排放要求 |
工 段 |
颗粒物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3.0 |
— |
— | |
厂 界 |
1.0 |
0.4 |
0.12 |
二、无组织排放要求
加强玻璃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全市玻璃行业要实施储存、装卸、转运、工艺过程、道路运输、冲洗平台、厂容厂貌等全过程管控,强化工程治理和科学管理,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
(一)储存
1.粉状物料储存于封闭料场(仓、库)中。碎玻璃等其他物料储存于封闭或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半封闭料场要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硅质原料的均化要在封闭的均化库中进行。
2.涂料、胶粘剂、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浸润剂等VOCs物料要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中。
3.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要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要加盖、封口,保持密闭。转移VOCs物料时,要采用密闭容器。
(二)装卸
1.粉状物料卸料口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2.其他物料装卸点要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3.物料输送落料点要配备集气罩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
(三)转运
1.物料输送采用封闭通廊、密闭皮带输送机、密闭式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厂区道路要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未硬化的厂区要采取绿化等措施。
(四)工艺过程
1.配料车间产生粉尘的设备和产尘点要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配料车间外无可见粉尘外逸。
2.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要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要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要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要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五)道路运输
1.铁路运输煤炭、矿石等散装物料时要喷洒抑尘剂,形成保护膜,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2.块状物料及产品运输必须苫盖,采取密闭运输,严禁沿路抛洒逸散。
3.鼓励现有企业建设全封闭的厂内车辆运输通道,连通原料储仓和产品储库,力争实现车辆从进厂到出厂全封闭行驶。
4.厂区内道路及厂区至主干公路的道路必须硬化,要铺设沥青路面,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采用吸尘车或洒水车进行喷洒抑尘、道路洗扫,厂区、道路两侧及路面不得有明显积尘。
5.要将进出厂道路与交通干线连接点上下各2km范围内的道路纳入卫生责任区,建立清洗制度,每日开展道路清洗工作,根据洗扫范围购置1-2辆新能源喷雾降尘车和2-3辆新能源洗扫吸尘车。
(六)冲洗平台
在厂区或物料棚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要淘汰现有的简易冲洗平台,设置具有保温、烘干等功能的现代化冲洗平台,冲洗平台的长度和高度要确保货运重卡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全部冲洗到位,货运车辆进、出厂区必须进行轮胎和车身清洗,车辆冲洗时间要在100秒以上,有效将车轮及车身全部冲洗干净,确保车身整洁、车轮干净,不带泥带灰上路。
(七)厂容厂貌
工业企业要建立厂区清洗清扫管理制度,加大机扫、吸尘和湿扫力度,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场、露天垃圾存放及道路积尘等现象。涉及厂区内施工作业的,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不得造成厂区扬尘或积尘现象。工业企业厂区绿化率要控制在15-20%之间,优先选取适宜本地、降尘较好、碳汇量高的绿化树种。按照打造绿色工厂、工业旅游区的标准,建设高标准厂房,合理布置人流、物流通道,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生态环境、安全标语及标识,不断优化美化厂区设计。
三、其他排放管控要求
(一)运输方式与管理
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或电动重型载货车辆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
(二)监测监控水平
主要生产装置安装DCS,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排放口安装CEMS (烟尘、SO2、NOX、NMHC、NH3)数据接入DC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附件6
砖瓦行业管控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建砖瓦行业企业按照该要求设计建设,现有企业窑炉和破碎、成型等自202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管控要求。
有组织 排放要求 |
工 段 |
烟 尘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基准含氧量(%) | ||
窑炉 |
10 |
50 |
50 |
18 | |||
破碎、成型 |
10 |
— |
— |
— | |||
无组织 排放要求 |
工 段 |
颗粒物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
厂界 |
1.0 |
0.4 |
0.12 |
二、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加强砖瓦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全市砖瓦行业要实施储存、装卸、转运、工艺过程、道路运输、冲洗平台、厂容厂貌等全过程管控,强化工程治理和科学管理,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
(一)储存
粘土、页岩、煤矸石、原煤等块状物料全部密闭或封闭储存。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要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二)装卸
1.装卸车时要采取加湿抑尘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
2.物料输送落料点要配备集气罩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
3.窑车及相关产尘及产渣区域要有除尘除渣。
(三)转运
1.原煤、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全部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密闭车厢等方式输送,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厂区道路要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四)工艺过程
1.生产工艺产尘点要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2.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料棚配备喷雾抑尘设施,料棚出入口安装自动门。
(五)道路运输
1.块状物料及产品运输必须苫盖,采取密闭运输,严禁沿路抛洒逸散。
2.鼓励现有企业建设全封闭的厂内车辆运输通道,连通原料储仓和产品储库,力争实现车辆从进厂到出厂全封闭行驶。
3.厂区内道路及厂区至主干公路的道路必须硬化,要铺设沥青路面,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采用吸尘车或洒水车进行喷洒抑尘、道路洗扫,厂区、道路两侧及路面不得有明显积尘。
4.要将进出厂道路与交通干线连接点上下各2km范围内的道路纳入卫生责任区,建立清洗制度,每日开展道路清洗工作,根据洗扫范围购置1-2辆新能源喷雾降尘车和2-3辆新能源洗扫吸尘车。
(六)冲洗平台
在厂区或物料棚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要淘汰现有的简易冲洗平台,设置具有保温、烘干等功能的现代化冲洗平台,冲洗平台的长度和高度要确保货运重卡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全部冲洗到位,货运车辆进、出厂区必须进行轮胎和车身清洗,车辆冲洗时间要在100秒以上,有效将车轮及车身全部冲洗干净,确保车身整洁、车轮干净,不带泥带灰上路。
(七)厂容厂貌
工业企业要建立厂区清洗清扫管理制度,加大机扫、吸尘和湿扫力度,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场、露天垃圾存放及道路积尘等现象。涉及厂区内施工作业的,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不得造成厂区扬尘或积尘现象。工业企业厂区绿化率要控制在15-20%之间,优先选取适宜本地、降尘较好、碳汇量高的绿化树种。按照打造绿色工厂、工业旅游区的标准,建设高标准厂房,合理布置人流、物流通道,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生态环境、安全标语及标识,不断优化美化厂区设计。
三、其他排放管控要求
(一)运输方式与管理
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物料公路运输和厂内运输全部使用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载货车辆或新能源车辆,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
(二)监测监控和管理水平
1.企业干燥、焙烧窑排放口安装CEMS,确保CEMS数据稳定正常,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2.如采用双碱法脱硫,安装自动加药装置,定时检测脱硫循环浆液pH值,定期对除尘设备进行维护,并保存相关管理台账。
附件7
石灰窑行业管控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自本文件发布起,新建石灰窑行业企业按照该要求设计建设,现有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起前开始实施管控要求。
有组织 排放要求 |
工 段 |
烟 尘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烟囱排口 |
10 |
50 |
100 | |
无组织 排放要求 |
工 段 |
颗粒物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厂区内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5 |
— |
— | |
厂界 |
1.0 |
0.4 |
0.12 |
二、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加强石灰窑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全市石灰窑行业要实施储存、装卸、转运、工艺过程、道路运输、冲洗平台、厂容厂貌等全过程管控,强化工程治理和科学管理,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
(一)储存
石灰石、煤等块状物料全部密闭或封闭储存,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要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二)装卸
1.粉状物料卸料口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2.其他物料装卸点要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3.物料输送落料点要配备集气罩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
(三)转运
1.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煤粉、石灰等粉状物料要密闭储存、输送,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厂区道路要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进厂运输车辆要采用封闭车厢或苦盖严密。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工艺过程
1.各种物料的破碎、筛分要在封闭厂房内进行。石灰等破碎筛分设备,在进、出料口等产尘点要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在物料转运、配料、混料、投加等过程的产尘点要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2.除尘器要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器清灰产生的灰尘不得直接落地。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要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五)道路运输
1.块状物料及产品运输必须苫盖,采取密闭运输,严禁沿路抛洒逸散。
2.鼓励现有企业建设全封闭的厂内车辆运输通道,连通原料储仓和产品储库,力争实现车辆从进厂到出厂全封闭行驶。
3.厂区内道路及厂区至主干公路的道路必须硬化,要铺设沥青路面,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采用吸尘车或洒水车进行喷洒抑尘、道路洗扫,厂区、道路两侧及路面不得有明显积尘。
4.要将进出厂道路与交通干线连接点上下各2km范围内的道路纳入卫生责任区,建立清洗制度,每日开展道路清洗工作,根据洗扫范围购置1-2辆新能源喷雾降尘车和2-3辆新能源洗扫吸尘车。
(六)冲洗平台
在厂区或物料棚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要淘汰现有的简易冲洗平台,设置具有保温、烘干等功能的现代化冲洗平台,冲洗平台的长度和高度要确保货运重卡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全部冲洗到位,货运车辆进、出厂区必须进行轮胎和车身清洗,车辆冲洗时间要在100秒以上,有效将车轮及车身全部冲洗干净,确保车身整洁、车轮干净,不带泥带灰上路。
(七)厂容厂貌
工业企业要建立厂区清洗清扫管理制度,加大机扫、吸尘和湿扫力度,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场、露天垃圾存放及道路积尘等现象。涉及厂区内施工作业的,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不得造成厂区扬尘或积尘现象。工业企业厂区绿化率要控制在15-20%之间,优先选取适宜本地、降尘较好、碳汇量高的绿化树种。按照打造绿色工厂、工业旅游区的标准,建设高标准厂房,合理布置人流、物流通道,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生态环境、安全标语及标识,不断优化美化厂区设计。
三、其他排放管控要求
(一)运输方式及监管
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物料公路运输和厂内运输全部使用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载货车辆或新能源车辆,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
(二)监测监控水平
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排放口安装CEMS并接入DC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料场出入口等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相关数据保存六个月以上;厂内主要产尘点设有空气质量监测微站。
附件8
陶瓷行业管控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自本文件发布起,新建陶瓷行业企业按照该要求设计建设,现有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实施管控要求。
有组织 排放要求 |
工 段 |
烟 尘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喷雾干燥塔和窑炉 |
10 |
30 |
80 | |
无组织 排放要求 |
工 段 |
颗粒物 (mg/m³) |
SO2 (mg/m³) |
NOx (mg/m³) |
厂界 |
1.0 |
0.4 |
0.12 |
二、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加强陶瓷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全市陶瓷行业要实施储存、装卸、转运、工艺过程、道路运输、冲洗平台、厂容厂貌等全过程管控,强化工程治理和科学管理,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
(一)储存
煤粉要采用密闭储仓储存石灰石、煤等块状物料全部密闭或封闭储存,并配备袋式除尘器。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要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二)装卸
1.粉状物料卸料口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2.其他物料装卸点要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3.物料输送落料点要配备集气罩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
4.厂区道路要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三)转运
煤和粉状物料转运要采用封闭式皮带、斗式提升机、斜槽等密闭输送,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配备除尘设施。
(四)工艺过程
1.配料、球磨、喷雾干燥、成型、施釉、烧成和抛光等工序都要采取必要的集中收尘措施,尽可能采用封闭式作业,配备除尘设施。
2.模具制备、匣钵制备过程要求采用集中收尘控制,配备袋式收尘器。
3.煤气发生炉气化后固体残渣,要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4.所有工序制备过程要求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
(五)道路运输
1.块状物料及产品运输必须苫盖,采取密闭运输,严禁沿路抛洒逸散。
2.鼓励现有企业建设全封闭的厂内车辆运输通道,连通原料储仓和产品储库,力争实现车辆从进厂到出厂全封闭行驶。
3.厂区内道路及厂区至主干公路的道路必须硬化,要铺设沥青路面,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采用吸尘车或洒水车进行喷洒抑尘、道路洗扫,厂区、道路两侧及路面不得有明显积尘。
4.要将进出厂道路与交通干线连接点上下各2km范围内的道路纳入卫生责任区,建立清洗制度,每日开展道路清洗工作,根据洗扫范围购置1-2辆新能源喷雾降尘车和2-3辆新能源洗扫吸尘车。
(六)冲洗平台
在厂区或物料棚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要淘汰现有的简易冲洗平台,设置具有保温、烘干等功能的现代化冲洗平台,冲洗平台的长度和高度要确保货运重卡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全部冲洗到位,货运车辆进、出厂区必须进行轮胎和车身清洗,车辆冲洗时间要在100秒以上,有效将车轮及车身全部冲洗干净,确保车身整洁、车轮干净,不带泥带灰上路。
(七)厂容厂貌
工业企业要建立厂区清洗清扫管理制度,加大机扫、吸尘和湿扫力度,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场、露天垃圾存放及道路积尘等现象。涉及厂区内施工作业的,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不得造成厂区扬尘或积尘现象。工业企业厂区绿化率要控制在15-20%之间,优先选取适宜本地、降尘较好、碳汇量高的绿化树种。按照打造绿色工厂、工业旅游区的标准,建设高标准厂房,合理布置人流、物流通道,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生态环境、安全标语及标识,不断优化美化厂区设计。
三、其他排放管控要求
(一)运输方式与管理
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物料公路运输和厂内运输全部使用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载货车辆或新能源车辆,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逐步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
(二)监测监控水平
主要生产装置安装DCS,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排放口安装CEMS (烟尘、SO2、NOX)数据接入DCS,数据保存一年。
附件9
施工工地(场界)管控要求
自本文件发布起,施工工地(场界)开始实施管控要求。
工 段 |
PM10(μg/m³) |
PM2.5(μg/m³) |
施工工地(场界) |
65 |
35 |
附件10
矿井水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要求
单位:mg/L
序号 |
控制指标 |
排放限值 |
1 |
化学需氧量 |
20 |
2 |
氨氮 |
1.0 |
3 |
总磷 |
0.2 |
4 |
氟化物 |
1.0 |
5 |
石油类 |
0.05 |
附件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要求
单位:mg/L
序号 |
控制指标 |
A排放限值 |
B排放限值 |
1 |
化学需氧量 |
20 |
40 |
2 |
氨氮 |
1.0 |
2.0 |
3 |
总磷 |
0.2 |
0.4 |
4 |
总氮 |
10 |
15 |
备注:1.重点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A排放限值,其他污水处理厂执行B排放限值;
2.重点区域指大中型水库及上游10km水域范围内和重点泉域保护区。
附件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要求
单位:mg/L
序号 |
控制指标 |
排放限值 |
1 |
化学需氧量 |
40 |
2 |
氨氮 |
2.0 |
3 |
总磷 |
0.4 |
4 |
总氮 |
15 |
附件13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要求
单位:mg/L
序号 |
控制指标 |
直接排放浓度限值 |
1 |
化学需氧量 |
40 |
2 |
氨氮 |
2.0 |
3 |
总磷 |
0.4 |
4 |
总余氯(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
0.5 |
备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附件14
其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单位:mg/L
序号 |
控制指标 |
直接排放浓度限值 |
间接排放浓度限值 | |
一级 |
二级 | |||
1 |
化学需氧量 |
30 |
40 |
— |
2 |
氨氮 |
1.5 |
2.0 |
— |
3 |
总磷 |
0.3 |
0.4 |
— |
4 |
总氮 |
10 |
15 |
— |
5 |
氟化物 |
2.0 |
2.0 |
5.0(2.0)注2 |
6 |
全盐量 |
1000 |
1600 |
1600 |
备注:1.排入水体水功能区目标为Ⅲ类及以上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水体水功能区目标为Ⅳ、Ⅴ类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2.电池工业氟化物执行2.0mg/L,其他行业氟化物执行5.0mg/L。
焦化、电镀、洗煤、电力、糠醛以及重点泉域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全部实施零排放,保留雨水排放口,化工企业可以保留入河排污口,在正常生产工况下不允许排放任何污废水、在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主要污染物需执行其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一级标准,其他污染物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后方可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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