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02号)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推动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设国控断面所在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任务,并完成30%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完成设国控断面所在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全市其他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任务。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河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成政策完备、管理高效、技术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底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团队,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对全市河流入河排污口开展“拉网式”踏勘排查,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摸清掌握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全面溯源摸清入河排污口。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区政府配合做好排查溯源工作。
(二)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排查溯源工作要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制定完善入河排污口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种类型(具体见附件)。
三、实施分类整治
(四)严格入河排污口整治。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整治工作,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强化截污治污,根据入河排污口清单和实际情况,逐一明确整治措施,设置整治期限,制定年度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实行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
(五)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县区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坚决取缔。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
(六)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由属地住建部门予以清理合并,生活污水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住建部门牵头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和管网错混接改造力度。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加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建设出水口闸阀,实行汛期打开、非汛期关闭,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限期清理合并为一个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各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后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两个入河排污口(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后仍确有必要保留其他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的,应按照审核权限,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先结合实际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再对散排口分类整治。对于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鼓励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村庄人口少、污水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庄,鼓励采用罐车收集转运;对于村庄人口较为集聚、污水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统一设置一个入河排污口。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统一设置一个入河排污口。
(七)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要按规定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及编码,加强入河排污口档案建设,敦促责任主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经过排查溯源后予以保留的责任主体为政府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可以县(区)统一打包项目入中央、省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四、严格监督管理
(八)加强规划引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各类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明确核实入河排污口位置、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对水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
(九)严格设置审核。除属国家设置审核权限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均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同步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市水利局意见。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十)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要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对重点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通报超标排放情况。
(十一)严格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入河排污口,借雨天偷排偷倒等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二)建设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构建“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链条式可视化监管平台,提升水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巡河监督检查作用,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进度缓慢、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市政府将对相关县区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整治目标,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纳入市政府督查范畴。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要按照长江、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先进经验,综合运用遥感监测、管线排查等各类技术手段,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入河排污口公众监督举报机制,按照相关规定限期办理群众投诉举报的环境问题。
附件: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
附件
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代码 | |
工业排污口 |
工业企业排污口 |
工业企业排污口 |
GY |
企事业单位排污口 |
GY | ||
矿山排污口 |
GY | ||
尾矿库排污口 |
GY | ||
工业企业雨洪排口 |
工业企业雨洪排口 |
GY | |
企事业单位雨洪排口 |
GY | ||
矿山雨洪排口 |
GY | ||
尾矿库雨洪排口 |
GY |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GY |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
GY |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SH | |
农业排口 |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
NY | |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
NY | ||
城镇雨洪排口 |
城镇雨洪排口 |
YH | |
其他排口 |
大中型灌区排口 |
QT | |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
QT | ||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
QT | ||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
QT | ||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
QT | ||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QT | ||
混入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 |
QT | ||
其他排污口 |
QT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