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补齐我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提高城市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全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全市域城市停车设施需求基本得以合理满足,停车秩序有效改善,停车资源高效共享,差异化收费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增强,智慧化应用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慧便捷、高效安全的现代化城市停车系统,民生福祉持续增进,城市综合竞争力有效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1.突出规划引领。开展全市机动车停车资源数据普查统计,精准掌握停车供需情况,建立停车设施资源动态数据库和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制定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年),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停车设施用地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布局停车设施,各县区编制县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行动计划,形成全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清单,持续滚动更新,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评估-优化”闭环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城镇公共停车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道路、老旧小区、老旧街区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规范施划停车泊位,最大限度增加公共停车泊位。通过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治共享模式。(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引导路外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商场、酒店等利用现有资源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积极推进机械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建设。充分利用边角空地、平改立、拆迁非功能建筑(临时建筑)补充停车设施。对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集中区入口空间进行优化改造,预留高峰时段的临时停车空间。(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合理满足出行换乘停车需求。科学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在保障道路通畅安全和充分评估交通通行情况基础上,在医院、学校、商业区等公共建筑集中区周边道路区域,合理施划临时泊位和设置出租车、网约车即停即走泊位。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对已有停车泊位使用情况及社会影响等开展评估,及时优化调整。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优化形成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1.提升停车装备技术水平。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加强停车设施与充电设施在规划布局、建设机制、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推动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提升。新建停车场(库)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应不小于停车位总数的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中的应用,积极推进平台建设,构建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停车场进出车辆信息的大数据云平台,为未来全市停车数据统一管理提供核心支撑。(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推进市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和所有者借助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停车资源,促进停车资源信息共享。(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加大智慧停车运营平台开发利用力度,强化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增强协同应用能力,建立方便快捷的移动终端应用信息系统,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路径导航、共享停车引导、便捷支付费用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精准引导车辆停放,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促进动静态交通和谐运转。(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挖掘既有资源潜力,分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利用夜间或节假日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场、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接入智慧停车运营平台,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物业小区、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接入智慧停车运营平台,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加大停车场经营者和所有者信息资源整合力度,鼓励接入智慧停车运营平台,使空闲停车位信息快速传播,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利用率。(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按照差异化原则,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停车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探索利用停车设施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权益进行市场化融资。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加强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制定停车设施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加强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强对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运营服务的有效监管,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性停车设施运营备案制度,研究出台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实施细则,明确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中心高于外围、白天高于夜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停车收费价格杠杆作用,体现短停便利、长停价高、累进计费的停车收费导向,规范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优惠政策,并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1.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结合我市交通管理实际,编制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开展专项行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对所有向公共开放的收费停车设施,明确要求执行半小时不收费政策。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内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推进工作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及细化工作职责,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

(二)强化组织实施。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发改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发改、城管、自然资源、公安、财政、市场监管、住建、金融监管等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共同解决好停车设施发展规划、用地保障、审批、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等问题,抓好协调指导和试点示范,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和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观念,推行文明停车劝导制度,营造良好交通秩序和环境。总结推广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丰富宣传手段,推动我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解读:《长治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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