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有关要求,推进长治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应以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核心技术求突破,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 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六条 计划项目主要包括长治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长治市重点研发计划、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和长治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四大类。按需设置二级子专项。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长治市科技重大专项原则上采取“揭榜挂帅”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广泛调研,提出或面向社会、企业征集汇总项目需求清单。

(二)专家论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内外行业权威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综合确定重点攻关项目。

(三)张榜发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具体技术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助额度、企业配资额度等,形成榜单,面向国内外公开张榜或定向委托。

(四)揭榜磋商。揭榜方主动与需求方对接,达成双方认可的共识,签署初步合作协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拟中榜名单进行公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发布公告。

(五)结题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实施需求企业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

第八条 长治市重点研发计划、长治市基础研究计划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也可采取“赛马”制等其他方式。主要面向全市发布申报通知,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和团队。主要实施流程为:项目凝练、专家论证、签订任务书、结题验收。

第九条 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围绕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布局,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立项或实施。

(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科技合作交流专项、创新人才团队专项、科技金融专项等项目需求,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围绕产业创新需要提出,按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二)奖补类专项根据相关政策直接给予补助。

(三)其他服务类专项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配。

第十条 计划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时限完成并结题验收。出现下列情形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变更、终止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或按程序强制终止或撤销。

(一)出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或项目经费预算大幅调整、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等可能影响项目考核指标的情形时,在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变更。

(二)出现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实施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被证实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经论证可以停止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强制终止。

(三)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按任务书约定等情形,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必须停止执行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的验收、变更、终止、撤销等程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细化规定。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科技创新特别需求或市委、市政府紧急科技任务,无法纳入年度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确定。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主动设计凝练项目。

(二)快速立项。编制计划项目建议书,组织答辩论证会进行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上报后,确定立项。

(三)经费保障。经费单列,专拨专管专用。

(四)动态跟踪。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实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刹车”)建议。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计划项目的验收、变更、终止、撤销。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协助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变更、终止、撤销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

(二)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四)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监督、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方面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 对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责任: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会计决算。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协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和相关部门规定,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预算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1.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3.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6.印刷、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7.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办公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

9.车辆使用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

10.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会议、会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12.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13.国内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三)劳务费。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一条  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体现酬绩相当原则。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我市有关标准执行,如无另行规定,可参照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规定的以下标准执行。

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等符合《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A层次人才的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重大专项不高于20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重大专项不高于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重大专项不高于500元)。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购置的设备应直接用于项目研发,要避免重复购置,并保障项目开展必需的业务费。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及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等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设备预算调剂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及科研项目实际需要等,加强仪器设备共用共享。

第十六条  财政后补助资金不再规定开支范围。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财政性资金定额资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定额资助。后补助资金开支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要向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及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成员倾斜。

第十七条  建立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配备人员,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可由本单位人员担任,也可聘用外部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由本单位人员担任,不得领取劳动报酬。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单位经营收入等渠道统筹解决。具体管理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并推动落实。科研财务助理配备情况作为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章  科技活动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  科技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二)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

(三)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

(四)科技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五)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费用。

(六)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

(七)开展科技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车辆使用费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报告费按照市直机关培训费中规定的讲课费标准的2倍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并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所有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依据有关规定,选择便利于科研活动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访谈以及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费、临时雇用人员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结余资金管理。科研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或“结题”的,如有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由财政统一收回;被撤销的项目,应及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七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单位如涉及纳入预算管理单位,应参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授权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比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范围支出,还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日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管理费。科研项目立项过程中参与科研项目人员的先期研究补助和对外专家咨询等立项业务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5%。管理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科研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3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科研发展基金按有关规定用于补助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也可用于其他横向科研项目的风险补偿。

第三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和项目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图文解读:《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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