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长治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促进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工协作、有序运转、有效履职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两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中国、美丽山西、美丽长治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地图市场监管和地图审核行政许可,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市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市级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自然资源监测,市级自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自主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级节点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测绘(含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更新及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利用等)成果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地图市场监管和地图审核行政许可,县(区)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县(区)级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自然资源监测,县(区)级自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级自主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县(区)级节点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级基础测绘(含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更新及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利用等)成果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配合省级信息管理平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对市级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研发,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配合省级和市级信息管理平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本县(区)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研发,县(区)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直接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以及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直接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以及法律授权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城区范围划定和城市体检评估,以及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县(区)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级范围划定和城市体检评估,以及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区)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区)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区)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未纳入国家生态保护修复范围,但对区域生态收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等),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市级组织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活动,市级地理信息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级矿业权重大事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市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市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市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市级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县(区)级组织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活动,县(区)级地理信息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县(区)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区)级矿业权重大事项,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区)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县(区)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县(区)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县(区)级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市级测绘应急保障建设,市级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排查除险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市级自然保护地、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测绘应急保障建设,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排查除险、群测群防员补助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县(区)级自然保护地、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市级公益性地图定期更新,其他自然资源领域市级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公益性地图定期更新,其他自然资源领域县(区)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县(区)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县(区)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长治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省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级与县(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美丽宜居长治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将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全市范围内跨县(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等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自行监测工作的运行管理、污染源专项监测、市级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市级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辐射环境执法监测、较大辐射事故应急与预警监测、市级重大辐射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市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京津冀周边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涉及我市监测任务的,市域间联防联控机制环境监测,全市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涉及乡镇及农村生态环境监测,县(区)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辐射环境执法监测、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和预警监测、辖区辐射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县级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任务来源、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在具体工作安排中将市级、县(区)财政事权予以明确。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属于市级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市级权限内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的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级碳排放权交易基础能力建设,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点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辐射监测实验室运行维护,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低碳试点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保护,市级移动源环境管理相关工作、能力建设,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级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和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县(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县级权限内的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应对气候变化、低碳试点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保护,县(区)移动源环境管理相关工作、能力建设,县(区)机动车环境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县(区)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县(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和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县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浊漳河和沁河等重点流域、跨县域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视财力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相关规定执行。省直管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按照我省财政工作要求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有关规定,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属于县(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级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涉及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 市级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图文解读:《长治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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