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2号)精神,依法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既要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要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教育、医疗、社保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已婚夫妻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已婚夫妻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 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婚生育说明(由父亲或母亲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非婚生育基本事实并签名、捺手印即可,下同);
  (4)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常住户口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非婚生育说明;
  4.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收养人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本人或收养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事实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调查核实后,出具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调查报告。
  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收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DNA生物检材委托书”,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报请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为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等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应在原户口注销地提出书面申请,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调查核实并出具尚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调查报告,由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对因长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务工、居住等其它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当事人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的公安派出所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的,参照此条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仅限于原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毕业证书,经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其它人员,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经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户口迁出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申请随我国公民一方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婚生育说明;
  4.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牵头,会同属地派出所、单位、村(居)委会等部门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为当事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机关主要职责
  1.对申请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凭提供合法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说明”等相关证件,分类予以户口登记。
  2.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为申请人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并根据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为其恢复户口登记。
  3.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为当事人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4.对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或因长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务工、居住等其它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后,为当事人恢复原籍户口登记,并根据居住地落户条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请对收养人或抚养的孤儿出具“生物检材证明”,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凭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DNA生物检材委托书”,对当事人进行DNA检验,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后,出具是否被拐卖儿童的证明。
  6.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为当事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对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该助产机构应当根据分娩住院登记为当事人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凭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的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指定委托机构为当事人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三)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对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证》。
  (四)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当事人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办法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县市区要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县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一要严格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群众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确保群众按告知内容补齐材料后一次办结;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二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三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四要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五要严肃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为群众办理户口登记造成无户口人员或违反规定办理户口登记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并视情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办法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要与本办法要求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本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2号)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新闻媒体及平台,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受众面,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户口。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公安局要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