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现将《长治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长治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长治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9〕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方面工作(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原则。
第七条 考核釆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不含90分)、合格(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制度,认真准备上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考核工作组将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各县区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市直部门在相关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被授予相关荣誉。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在年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约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治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附件
长治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项目 |
序号 |
考核评估指标 |
分值 |
赋分说明 |
综合 治理 |
1 |
水土流失治理 目标完成情况 |
25 |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包括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5分,根据治理面积完成情况赋分 |
2 |
水土流失工程 实施情况 |
10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完成情况10分,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土保持工程任务完成率赋分 | |
3 |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质量效益情况 |
10 |
国家及地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情况各5分,根据工程质量及效益赋分 | |
预防 保护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流失防治情况 |
2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25分,生产建设项目未批水土保持方案先行开工建设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先期投产运行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扣完25分为止 |
综合 监管 |
5 |
水土保持目标 责任考核 |
10 |
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情况10分,根据实施情况赋分 |
6 |
水土保持监测和 信息化应用情况 |
20 |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情况10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0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 | |
其他 |
加分项 |
5 |
在增加水土保持投入、落实配套资金、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加分,加满5分为止 | |
扣分项 |
5 |
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扣完分5为止 | ||
总 分 |
100 |
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