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并发挥长期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晋政办发〔2019〕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全市“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2016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内容。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二)资产管理类型。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主要指村委办公场所、扶贫车间、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及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路、水、电、网等)、公共服务设施(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及活动中心等设施)等。
(三)资产管理职责。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1.强化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和农经等部门负责对全县扶贫资产权属的确认;县级农经部门负责对村集体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确权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确权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2.严格程序,管好扶贫资产。乡镇负责辖区内所有扶贫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摸底、登记、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登记、变化台账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村委会直接负责到村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
3.统筹兼顾,不留管理盲区。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所形成的扶贫资产,且没有移交到乡村两级,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摸底、所有权界定、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并将管理台账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四)资产收益分配。收益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分配方案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原则分配到户,不做简单平均分配或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加大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户的关注力度,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由村支两委提出帮扶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审核备案,可使用扶贫资产收益开展及时帮扶解困,防止返贫或新的贫困发生。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分类登记。对2016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县级农经部门按照《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指导乡村两级对扶贫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专项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扶贫项目没有确权到乡镇和村的扶贫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明细登记,建立健全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全面摸清以资产收益方式投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金数额,对双方协议已经明确的物化资产,要准确界定权属,量化资产份额,明晰产权,予以登记。对于使用扶贫资金却无法确定资产的所有权方,要按照双方收益协议,应及时收回到期的资金,尽快用于建设新的扶贫项目,做好资产登记管理。对于未到期的资产收益类扶贫资金,所有权方和主管部门要做好登记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管。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若出现绩效不佳、经营不善、信誉不良等情况,所有权方依照双方协议和有关法律条款,及时收回扶贫资金。
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对辖区内已建成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清单,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和收益分配情况需及时补充登记。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按资产权属对县、乡、村三级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由县级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相关档案由村逐级横向建档、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纵向建档,相关档案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级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资产明晰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审核。村级联建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七)资产后续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八)资产启用盘活。扶贫资产经营权归属所有权者,扶贫资产所有权者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者与经营者必须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要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该报废、拍卖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九)资产依规处置。各县区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所得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四、完成时间
(一)3月底前做好宣传发动,开展摸底核查工作。
(二)6月20日前完成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健全管护制度,整理归档。
(三)6月25日自查验收,总结上报。
五、工作保障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统筹协调部门、乡镇和村级工作力量,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规范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管护、处置等措施,逐项落实工作任务,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确保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扶贫资产效益。
(二)建立管理制度。按照确权实际情况,扶贫资产的产权人要对管理的每个具体项目制定管理制度,各县区、乡镇和村级要分别制定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
(三)强化监督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涉及的行业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损坏损毁、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责令赔偿,并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资金分配及常态化约谈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总结推广。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各县区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上报典型事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把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制度汇编成册,最终形成全市扶贫资产管理体系。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