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紧张有序进行,现场证据不受人为破坏,受伤人员得到最快速、最有效的救治,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后果,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通力协作;依法处置,高效救援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含路外)交通事故。
2风险评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道路交通运输和人们出行需求激增,驾驶人及车辆快速增长,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61万辆、机动车驾驶人总数84.5万余人、公路通车里程11458余公里,道路交通安全存在很多风险因素。
(1)人为因素。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强,忽视道路交通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车辆因素。部分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情况差、日常安全检查保养不及时,存在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和中小型客车以及低速三轮车等交通工具风险较高。
(3)道路因素。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道路资源紧张、交通拥挤、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较为突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和行人争道抢行现象普遍存在。部分道路路面狭窄、弯多坡陡,交通安全设施缺乏、夜间无照明设施、标志标线不健全,对行车缺乏应有的提示、警告和规范作用。
(4)气候环境因素。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导致道路湿滑、驾驶人视线受阻,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3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由市、县各级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
3.1.1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公安交警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交警支队的副局长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市政府信息中心、长治公路分局、长治军分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银保监会长治监管分局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其他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指导县(区)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对等工作。
3.1.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按照事故处置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涉及国外、华侨、港澳台等有关人员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外联络协调工作,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相关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事故相关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监控。
市发改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涉及学生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的培训。
市工业与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事故救援、现场警戒、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指挥部协调、处置无人认领遇难人员遗体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及时将未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省财政厅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检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长治公路分局:负责所属事故道路的抢险抢修;协助调查组评价公路状况对事故的影响,对存在可能发生次生事故的安全隐患予以处置。
市交通局:负责所属事故道路的抢险抢修;组织有关部门征用救援车辆,协助调查组评价公路状况对事故的影响,对存在可能发生次生事故的安全隐患予以处置。
市文旅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道路、旅游车辆及旅游景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医疗、急救部门开展伤员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据市指挥部指令和需求,协调周边市、县医学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加密天气状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提供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气象服务。
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配合做好农机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信息中心:根据指挥部授权、指示,在政府网站发布相关事故信息。
长治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事故排险救援和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置,同时采取分流间断放行等措施减轻道路拥堵,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被困人员的救援以及灭火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长治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3.1.3县(区)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区)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县(区)级指挥部人员和救援队伍人员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需服从应急调度,根据情况变化向上一级指挥部合并。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总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治公路分局、市卫健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治军分区、武警长治支队和事发县(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调配救援力量及设备装备,督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贯彻落实上级指挥部各项指令,研判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态势,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2)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治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治军分区、武警长治支队和事发县(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方案,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及死伤人员;监测、控制、排除现场险情;与医学救援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
(3)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民政局和事发县(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统筹调配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接诊和心理援助、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核实统计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等信息。
(4)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治军分区、武警长治支队和事发县(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保障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疏散事发区域车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疏导抢险救援通道。
(5)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长治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县(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险情消除后的事故现场勘验、证据固定、查找当事人和证人、控制嫌疑人等调查工作,为确认事件原因、后果和定性提供证据材料。
(6)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信息中心和事发县(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协调、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7)善后工作组:由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长治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山西省银保监长治分局和事发县(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督促落实受困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协调调集受困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群众转运、离开事发区域;保障应急资金,开展伤亡人员保险赔付等工作。
4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公安部门应严格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的购买审批和备案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狠抓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根据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总结全市道路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打好事故预防基础。交通运输部门应做好道路巡检维护,健全各类道路设施,减少路面安全隐患;要严格客、货运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押运人员的审核准入门槛,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培训、宣传,加强队伍应急处置训练,协调财政部门做好各项应急资金、救援物资的落实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企业生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质量检查,避免存在问题的罐式集装箱、汽车罐车等出厂上路。
5气象监测
气象部门应针对性开展交通气象服务,遇可能发生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气象灾害时,向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部门发出预警。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气象部门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机制,为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部门。
收到气象预警信息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各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进入待命状态;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应互相配合,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限制通行、引导分流等措施,密切监视道路通行安全。
6预警
6.1预警级别
根据天气、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等级分为四个级别,即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四级(蓝色)预警。
红色预警发布条件为: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1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因群体事件、治安案件、恐怖活动、空气污染、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道路交通中断、车辆滞留预计在48小时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橙色预警发布条件为: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2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因群体事件、治安案件、恐怖活动、空气污染、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道路交通中断、车辆滞留预计在24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黄色预警发布条件为: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8级以上大风、能见度≤50米的特强沙尘暴或者大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雨雪等原因,将导致国、省道等主干道大面积积雪、结冰;因群体事件、治安案件、恐怖活动、空气污染、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道路交通中断、车辆滞留预计在1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6.2预警发布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加强与各级应急、气象、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险情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号。蓝色为较低等级,不进行预警信号发布。
6.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应对处置: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道路交通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9)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处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天气、道路通行条件变化等情况,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7信息报告和共享
7.1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后,接报单位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直机关要在一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政府要在两小时内报告省政府。事故处置及救援信息要及时续报。
7.1.1信息种类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调查后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善后处理情况信息。
7.1.2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按照事故信息系统的规定范围、内容,由公安交警负责填写采集表,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及时上传。
7.2信息共享
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确定信息共享范围,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动。涉及火灾或车辆变形严重需破拆时通知消防救援支队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通知卫健部门和120急救中心联动;涉及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通知卫健、疾控部门联动;涉及押运罪犯的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通知公安及相关部门联动;涉及学生伤亡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辐射物时通知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动;事故发生在桥梁上、隧道内的,通知桥梁、隧道所属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动,及时发布信息,设置警示标志,指挥疏导桥梁上或隧道内滞留车辆、人员尽快驶离桥梁、隧道,防止在桥梁、隧道两端形成拥堵;事故发生在受地质灾害影响的道路上,通知交通运输、公路、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动。
8应急处置
8.1先期处置
公安部门(含交警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医疗急救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是应急响应的第一响应队伍。公安交警部门是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任单位;当先期应急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政府指挥部视情况及时扩大应急响应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8.2应急响应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
8.2.1 III级响应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响应级别为III级。
8.2.2 II级响应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或者死亡与重伤合计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响应级别为II级。
8.2.3 I级响应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或者重伤20人以上(含),或者死亡与重伤合计20人以上(含)的道路交通事故响应级别为I级。
8.2.4分级响应
(1)当达到III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掌握现场情况,向市指挥部汇报,同时根据需要调派市级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县(区)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当达到II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工作。县(区)政府要迅速整合力量,做好先期处置,并与市指挥部做好对接工作。
具体响应措施:
1.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调派救援、增援队伍力量,积极开展伤员救治救助、现场勘查等工作,减少或减轻危害后果。
3.迅速做好车辆、通讯、电力等保障工作。必要时,调动卫星通信指挥车、无人机、直升机等参与救援、做好应急保障。
4.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及时报送信息,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做好舆情引导。
6.负责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指示精神。
(3)当达到I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在做好II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指示精神。
2.在省指挥部或其派出工作组指挥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当本级应急力量无法有效处置、控制事故发展,可能导致更大社会灾难的,或事故影响范围跨本级行政区域的,可提请上一级指挥部启动扩大响应。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处置权时,市、县(区)指挥部应及时移交指挥权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全力做好处置配合工作。
8.2.5特殊情形的应急响应
(1)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桥梁上或隧道内并造成桥梁、隧道损坏导致交通瘫痪无法通行时,由市、县(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启动其相应的应急响应。
(2)当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了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和爆炸的衍生事故时,由市、县(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8.2.6响应结束
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已消除,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9事故调查、评估、总结
9.1事故直接原因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牵头依法进行,其他部门予以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9.2事故原因调查
事故原因调查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9.3损害评估
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组织应急救援部门、财政部门、物价评估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保险公司以及与事故相关的其他部门参加,对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社会影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向有关政府和应急救援部门提供。
9.4事故总结
事故处理结束后,对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警、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倒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整改措施及建议等。
10应急保障
10.1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成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相关内容的业务培训,配备足够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相互配合能力,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足额满员。
10.2车辆设备保障
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卫健、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行政区域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及历年道路交通事故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专用车辆和设备,专用破拆工具、防毒、防化装备、现场防护设备和其它必需器材等,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10.3经费保障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建立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保险机构、慈善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部门筹集渠道,及时帮助抢救费用不能及时到位的伤者和死亡人员善后处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中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得到及时救助,确保应急救援所需费用的支出。
11宣传、培训和演练
11.1公众宣传教育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11.2培训
预案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广泛宣传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大、中、小学和机动车驾驶人、其他交通参与者中,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自救、互救常识。
11.3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2.责任追究
市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3.附则
13.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订、管理、解释、实施。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3.2预案修订
本预案三年修订一次。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上位预案、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13.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图文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