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96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我市以外发生的涉及我市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长治海关、长治银保监分局、郑州铁路局长北火车站、长治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交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职责见附件1。
2.2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设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职责比照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2.3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农畜水产品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在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相关工作。
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预防
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改、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避免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2监测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改、教育、公安、海关、新闻宣传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支持系统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3.3.2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
3.3.3预警信息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第一时间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警示预防工作。
4信息报告
4.1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经营者和集体用餐组织者)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群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7)国家有关部委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通报的重要信息。
4.2信息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有关监管部门查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见附件3。
5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立即对事故患者进行救治,同时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减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指挥和派遣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食品的相关产品,并责令清洗消毒,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5.3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响应。响应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见附件4。
各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本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
5.3.1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5.3.2应急行动
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危害:
(1)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2)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
(3)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收集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研判。尽快查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发改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长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防控和处置。
5.3.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解除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后,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
5.3.3.1响应升级
当事件发展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3.2响应降级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3.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信息发布
需要市指挥部发布的,由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发生跨省、市食品安全事件时,要及时通报应急处置信息,并按权限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工作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恢复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6.2事件总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6.3工作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事发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失职失责或应对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应急处置调度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2队伍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7.3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经费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7.5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调拨的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与补偿。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宣传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全市人民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7.7.2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
7.7.3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附图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