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辛安泉域泉水集中出露带核心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2月1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辛安泉域泉水集中出露带核心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和泉水集中出露带核心区(以下简称“出露带核心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水源保护区和出露带核心区群众的经济利益,促进群众生产生活与水源保护区和出露带核心区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山西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72号)、《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8年1月1日实施)、《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8年7月1日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工作遵循“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水源保护区和出露带核心区的受益者承担补偿责任,保护者接受补偿;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将水源保护区和出露带核心区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受益地区财政预算;遵循动态调整原则,水源保护区和出露带核心区生态补偿标准与我市及相关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二章 补偿范围、类型与标准
第三条 生态补偿范围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泉水集中出露带核心区。
第四条 生态补偿类型:对地面附着物进行一次性补偿(分三年分区域补偿),对耕地进行分年度补偿。
第五条 生态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2009年1月1日实施)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18〕31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见附件)。对补偿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进行专业评估,补偿金额以专业评估结果为准。耕地租赁补偿政策实行周期评估和滚动式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水源保护区和出露带核心区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受益地区共同承担。一次性补偿部分和分年度补偿部分按各受益地区实际用水比例作为补偿比例依据,市本级、潞州区、潞城区、上党区补偿比例暂定为63:27:6:4。用水比例发生较大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受偿县(区)于每年9月30日前以项目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下年度生态补偿专项预算,申请下一年度补偿资金。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向受益县(区)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意见,由受益县(区)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下一年度补偿资金预算,市财政通过年度结算事项拨付至受偿县(区)财政。
第八条 受偿县区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次年3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定期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市审计局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如数追回拨付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数据、重复上报,骗取或冒领补偿资金的;
(二)补偿资金不落实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
(四)补偿后的经济林仍旧进行施肥、喷洒农药等作业,补偿后的耕地仍未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各类补偿,确需另行补偿的,由受偿县(区)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界定的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补偿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核心区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