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9月20日印发的《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7〕129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2)。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有关行业领域市政府已发布专项预案的,按照各专项预案执行。

  2  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外事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长治煤监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银保监长治分局、市军分区、武警长治支队、长治供电分公司、联通长治分公司、移动长治分公司、电信长治分公司。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为成员。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  分级应对

  市、县(区)两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较大以上和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两个县(区)、市属监管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负责,事发单位属地政府先期处置,并做好协助配合。

  2.3  现场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县(区)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组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长: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

  职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技术组

  组长: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根据具体事故由相关部门组成。

  职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学救护组

  组长: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县(区)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环境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县(区)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监测。对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对策建议。制定事故造成的大气、水源或土壤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市现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6  社会稳定组

  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县(区)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7  应急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2.3.8  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中心,县(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9  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各级应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要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4.2  预警

  各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相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及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同时,指挥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部门、相关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严重情况及时提请市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级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省应急厅上报事故信息,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应急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畅通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渠道,确保及时获取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急救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区政府及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2.1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后,企业应向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进行先期处置。

  5.2.2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消防救援、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应急救援措施。

  5.3  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5.3.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省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5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6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护队伍和各级企事业单位人员。

  6.2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3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4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6.7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航空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8  人员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6.10  其他保障

  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9月20日印发的《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7〕129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示意图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3.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4.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图文解读:《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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