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按照国家、省、市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安排和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对运行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属于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概况信息类:局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情况;局机关领导基本情况;机构新增、调整和变更等。
2、工作动态类:重要会议、日常工作、通知通告公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3、决策信息类: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及相关政策。
4、法规文件类:即与涉军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5、其它信息类: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相关政策。
三、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1、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2、根据需要,通过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3、通过举报电话、市长信箱等形式公开。
四、保密审查
各科室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先由科室提供信息审查建议,经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普通信息直接发布,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五、实行信息公开责任制
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审核、把关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不泄密的情况下,确保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能及时、准确地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