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审核规

为做好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一、申报对象

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是为纪念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在全省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是为纪念在全省有重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外省籍及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是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安葬烈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在全省影响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是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国性知名度或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二)除以上基本条件之外,本省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下列基础条件:

一是设立或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是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产权清晰,并按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属于文物的按要求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且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无影响清净、肃穆氛围的设施及违章建筑;

三是配套设施完善,周边环境与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秩序井然的氛围相协调;

四是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护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是烈士纪念馆改陈布展及讲解词中,对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价恰当、史实无误;

六是烈士纪念设施配有专职讲解员;

七是宣教功能突出,在开展祭扫纪念、红色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阵地作用。

二、申报内容

1.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情况;

3.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4.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5.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6.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每处设施材料不少于1000字的说明,照片3-5张。

三、评定审批流程

(一)申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逐级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直接通过本级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本级所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核意见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评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组织实地考核。经评审考核,符合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在官方网站进行为期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报告。           

(四)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上报意

见进行审定,批准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获批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五)备案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经批准公布后,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四、评定标准(见附表)

五、本《规程》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审核规程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