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军队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5号),结合进入新发展阶段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即发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现将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军人参军入伍、政治思想、服役表现等的历史记载,是全面了解军人服役经历、确定其退役后各项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做好应急备战人才储备的基础支撑,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为有效解决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料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有效建立健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军地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共为的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工作实际,研究出台本办法。
二、制定原则
(一)加强统筹设计。坚持服务全局、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加强科学设计,厘清部门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确保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职责分工不明确,保管利用不规范,遗失缺件补办难,信息化程度不够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重难点问题,综合施策,源头治理,有序推进。
(三)注重改革创新。按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思路,适应军地相关改革,回应退役军人新关切和军地基层新需要,连通工作“衔接点”,提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协同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密切军地、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明确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各级职责,强化上下协同,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发挥安置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主要内容
退役军人部发(2021)65号文件印发后,我厅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学习研究文件精神,逐条对照梳理我省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征求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档案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以及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历时近2个月时间,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操作实施层面进行细化,研究起草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具体创新和细化部分包括:
1、文体方面。退役军人事务部以“意见”的文种格式印发《意见》,考虑到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我省以“通知”的文种格式印发《管理办法》。
2、结构方面。《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保障等三部分共计14条。我省《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予以归类和补充,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和职责、档案接收和审核、档案管理和利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部分共计32条,更加清晰和具体。
3、内容方面。主要增加并规范了实际操作层面的9点内容:一是增加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审查要点的内容(第十二条);二是增加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整理的内容(第十六条);三是增加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储存保管的内容(第十七条);四是增加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修复的内容(第十八条);五是增加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查阅程序的内容(第十九条);六是增加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财政保障的内容(第二十二条);七是增加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奖励惩处的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八是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的人事档案纳入管理范围(第三十条);九是领取地方生活补贴的现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退役军人自谋职业随调家属的人事档案,依个人申请,可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