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情况;
(二)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监督方法和救济渠道;
(五) 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事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执法机关应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公示平台、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服务窗口、新闻媒体为补充,探索借助微信、微博等新技术,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事前公开内容、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执法人员清单等事前公开的信息内容,由相关执法科室负责提供,报市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的退役军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科室(单位)负责按程序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执法机关应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是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内容的审核、制作、报批等工作,局办公室是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牵头部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汇总、传递、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局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