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退役军人党 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发挥退役军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和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开展 “思想政治工作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抓好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党员材料审核工作。按规定转接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是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严格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 举措。退役军人在退役返乡集中报到时间时段,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联合县(区)委组织部在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为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接到退役军人档案后,要及时 了解退役军人的政治面貌,在转出退役军人组织关系前,要 严格审核其档案中的党员材料,确保《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 书》等要件真实、齐全、规范。对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规定的,须要求退役军人原在部队基层党组织及时补充完善。

二、采取多种形式落实退役军人党员的党组织关系管理。 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退役军人报到、落户、领取经济补助、安置工作等相关手续。在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党支部,专门负责退役军人党员在待安置和待就业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政策学习、日常教育管理和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实行党员集中管理。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党员,要把组织关系转接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组织,待其工作单位确定后,要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员将其组织关系转接到落户地或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同时,对人事档案不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要将档案中《党员档案》复印密封后,按规定转递给党员所居住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三 、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党员的日常和后续管理。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引导退役军人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鼓 励他们在工作岗位、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大力宣传表彰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表现优秀的退役军人党员,积极推荐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在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时,退役士 兵党员须提供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主 要包括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 工作实绩、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等),以便掌握退役士兵党员的现实表现。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应按退役军 人服务中心党组织要求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党组织对退役士 兵的现实表现实施考评,考评结果应及时向县区安置主管部 门反馈,在选岗过程中,在同一分数、并列排序的情况下, 现实考评分数高、德行表现好的优先选岗,并将“退役士兵 待安排工作期间现实表现鉴定”,装入个人档案,向用人单位提供使用依据。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在做好退役军人服 务的同时,配合属地党组织做好退役军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服务工作。建立退役军人流动党员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上门 走访、电话、微信等手段,与流动在外的退役军人党员保持 经常联系、沟通思想,及时掌握辖区内退役军人流动党员情 况。严格执行定期走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党员纳入帮扶援助范围,开展常态化关怀帮扶。

四、防止和纠正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从全局高度认识做好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专门窗口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用心用情做好工 作,对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退役军人党员有投诉反映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要核实情况后严肃批评,责令改正。对无故拒绝接收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或擅自抬高接收门槛的,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及时向县(区)委组织部门反 映,监督纠正错误;对在退役军人党员关系转接教育管理工作中渎职失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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