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8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
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晋退役军人发〔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遵循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激励的政策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不断增强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尊崇感,为全方位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太行山水名城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相衔接、优待与贡献相匹配、关爱与管理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统筹、普惠与优待相叠加的原则,健全完善我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体系和优待目录清单。
三、优待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优待,具体办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涉及范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待措施
(一)荣誉激励。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1.为优抚对象家庭统一悬挂“光荣之家”牌匾、发春节慰问信。
2.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新兵入伍(军校新学员入学)、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集中举行欢送、欢迎仪式,召开座谈会。
4.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发给一次性奖励金,具体按照《长治市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及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实行。
5.将参战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入伍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志。
6.推进现役军人乡镇(街道)“荣誉墙”、县级“光荣榜”建设,推动获得重大功勋荣誉的现役、退役军人入展当地展馆。
7.常态化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评选活动。推荐优秀优抚对象参加“中国好人”“道德模范”“最美拥军人物”等评选活动。
8.以优秀优抚对象为原型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
9.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LED显示屏,以及广场、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
10.组织优秀优抚对象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优先聘请其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和干部群众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精神力量。
11.在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选聘干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等公益岗位选聘中,优先选聘退役军人。
12.在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中优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3.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其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协管员和辅警岗位等工作,使其成为平安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生活保障。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
14.落实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15.严格落实定期抚恤补助标准,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16.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地方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予以保留;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50%。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增发。
17.对在本市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义务兵,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其发放入伍奖励金。
18.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
19.落实驻市部队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和长治籍入伍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驻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20.认真做好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解困工作,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加大力度,精准实施,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21.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2.建立包户联系和重大事项探望制度,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辖区内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组织人员探望慰问、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23.加强光荣院体系规划建设。强化对老年优抚对象的关爱服务。光荣院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
24.光荣院优先为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5.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6.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27.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28.对优抚对象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
(三)医疗保障。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29.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要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优待服务。
30.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
31.各地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设立优先窗口,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享受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32.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3.优抚对象在省内军队医疗机构享受优惠医疗,其中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34.优抚对象在省内优抚医院就医时,享受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惠优待。具体措施由属地优抚医院所属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
(四)住房保障。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35.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6.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或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同等条件优先予以解决。
37.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38.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39.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40.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41.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省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42.退役军人可以按本人意愿补缴退役时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按本人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
43.属于低保、低保边缘户和支出性贫困范围的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物业费减免50%的优待。
(五)教育优待。健全完善教育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教育水平和层次。
44.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依法依规享受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为其创造接受良好教育条件。
45.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招生考试。
46.现役军人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等,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学校、幼儿园就读,并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47.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48.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49.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山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山西省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50.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各类就(升)学优惠政策。
51.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5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3.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54.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优先录入。
55.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录取。
(六)文化旅游交通优待。健全完善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
56.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首道门票优待。
57.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其随行近亲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参观游览省内爱国拥军单位所属(辖)景区、在所属(辖)宾馆(酒店)消费,享受承诺的优惠优待。
58.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59.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烈士遗属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由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60.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七)就业创业帮扶。健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61.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进行退役前职业指导以及退役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等。对符合条件参与培训的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费培训或优惠。
62.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3.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64.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65.鼓励各地深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岗位资源,开发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66.在军队服役五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招聘)的职位(岗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事业单位定向招聘计划。组织部门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大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力度。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67.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到城乡基层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68.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面向社会的用人单位招聘会时,要优先为退役军人服务,将优秀的退役军人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大力营造全社会参与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的良好氛围,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69.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70.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安置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1.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72.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鼓励各地充分引导和促进成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并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
(八)其他优待。健全完善社会优待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73.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军人优先通道,提供专人帮办、导办等服务。
74.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75.引导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待服务保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助、一对一帮扶、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帮助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条件。
76.积极开展“爱心献功臣、服务送上门”等品牌活动,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重点关爱帮扶优抚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精神病、失独、高龄等特殊群体。
77.鼓励全市法律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78.鼓励全市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79.鼓励在全市电信运营商等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80.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五、管理机制
(一)稳步推进优待证颁发制度。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待证相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和“三属”制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二)落地落实优待目录清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立足实际,明确需要落实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并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和拓展,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各相关部门要对照优待目录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优待内容,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的制定、修改和对接工作,形成贯彻落实我市优待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制定二级优待目录和内容,为全市优抚对象提供进一步优待服务。
(三)强化公平规范奖惩措施。建立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六、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军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统筹推进、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大落实力度。优待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事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纳入综合治理考核,纳入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严格总结通报和跟踪问效,及时推广经验和宣传表彰,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各地要加大优待工作经费保障,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三)营造浓厚氛围。深入宣传新时代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褒扬彰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
七、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持本省颁发优待证件的常住优抚对象,可参照本市户籍优抚对象享受相应部分优待,具体内容由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确定。
(三)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四)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五)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军地有关单位,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优待目录清单。
(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军地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工作。
(七)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治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长治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