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4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1号)有关要求,我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本部门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和审查,现将市人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70号);

  2、《关于加强全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的意见》(长政发〔2008〕81号);

  3、《长治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长政发〔2010〕101号;

  4、《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长政发〔2010〕102号);

  5、《关于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31号)

  6、《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08〕143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3〕102号)

  8、《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长治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长政发〔2008〕44号)

  2、《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2〕100号)

  3、《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实施办法》(长劳社字〔2008〕98号)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