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准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公平、政策统一,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量;坚持职责明晰、缺口分担,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确保省级统筹有序推进;坚持系统谋划、平稳衔接,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在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以政策统一为基础、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统一为依托、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2021年年底启动统收统支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2022年逐步配套、规范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统一缴费政策
1.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我省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三)统一待遇标准
1.待遇支出项目及标准。以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失业保险金以省内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按全省统一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比例自行调整。
2.防失业促就业支出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条件、流程,为参保失业人员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等促就业政策,为参保职工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四)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记录管理、待遇核发、转移接续、信息查询、资格认证、稽核监督等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健全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防控制度,逐步实现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2.统一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参保登记、待遇核发、基金管理等各环节全流程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业务在网上经办、手机App办理,实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
(五)统一基金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参保职工省内转换工作单位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即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划转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支出全部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支付。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实行基金统一管理。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后,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和激励约束原则,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工作目标考核机制,明确收支缺口责任、市县责任。基金核算实行省、市、县三级核算,核算办法按《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各级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各环节的日对账、月对账、年对账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市对到期的定期存款要制定合理的保值增值计划,确保2023年1月1日按时上解,不得发生提前支取或损失利息等问题。
3.实行基金统一预决算。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月度、季度执行报表,省人社厅、省税务局负责统一编制实施。省社会保险局每年第三季度可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上下联动,确保“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
市、县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贯彻省级统筹相关要求,在保障发放的前提下,负责补足本区域应承担的资金缺口,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保尽保,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各市要做好省级统筹前基金收支和历史欠费问题的清算和清偿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推进。
省人社厅牵头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和宣传、基金监管、预决算草案审核、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全省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完善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负责指导和规范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做好省本级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省级统筹基金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月度、季度执行报表,根据基金实际运行情况适时研究制定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管理办法,督促各市落实缺口责任分担资金,加强财政专户日常管理,保障基金支出按时足额拨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
省税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负责按照预算、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全额征缴,协同编制预决算草案、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
(三)强化基金监管
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定期稽核抽检制度。要严格执行经办规程和财务纪律,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稽核,严厉打击恶意骗保套保行为,杜绝基金“跑冒滴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省人社厅要牵头定期对市、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抽检,对基金监管不力的市、县进行通报、约谈,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四)做好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对防范化解基金风险、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失业保险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支持改革,为省级统筹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