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提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整体素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执法部门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一般由局法制部门负责。
第四条 每年局法制部门应至少组织一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的内容有:
1、法律基本理论;
2、《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
3、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执法程序、文书制作及执法规范等内容;
5、法制审核事项及要点;
6、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的方式方法:
1、以局举办的法制审核人员培训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期集中培训,必要时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讲座;
2、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上级机关、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
3、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对照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自学,各执法单位应创造条件,保障其每月有1-2天的学习时间;
4、新颁布或经过修改重新颁布的涉及法制审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三个月内完成骨干培训,六个月内完成全员培训。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
1、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应与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工作加强学习效果的运用。
2、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文件、听讲座与业务研讨相结合,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3、注重学习的积累。平时做好笔记,整理好资料,多撰写体会文章,养成勤学习、勤动脑、勤积累的良好习惯。
第八条 鼓励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在职学习。
第九条 局法制部门根据培训制度,结合各执法部门培训落实情况,对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和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社局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