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类(1项)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职权编码:1600-A-00400-140400
适用范围:企业职工、院校学生、经培训人员、社会群众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受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0355-2113122
决定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量限制:无
申请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须根据职业实际情况,确定本职业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范围),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申请材料目录:
1.申报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一寸红底照片两张;
3.红底电子版照片小于20KB;
4.填写《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存档表》一份。
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2、收费标准:
工种级别 |
A类 (元/人) |
B类 (元/人) |
C类 (元/人) |
D类 (元/人) |
初级工 |
300 |
200 |
150 |
100 |
中级工 |
350 |
260 |
180 |
120 |
高级工 |
400 |
300 |
200 |
150 |
工人技师 |
430 |
390 |
280 |
230 |
高级工人技师 |
500 |
420 |
350 |
300 |
咨询电话:0355-2113122
结果送达:电话通知,申请人在市人社局607室领取
监督投诉渠道:长治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7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行政处罚类(56项)
职权名称:对违反人社法律法规的处罚
职权编码:1600-B-00100-140400----1600-B-05600-140400
适用范围:用人单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院纪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法>试行办法》
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人民部门备案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的权利。
3.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因法院权利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人民;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执法主体: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长治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55-2111926
投诉渠道: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三楼
案件办理流程图
三、行政强制类(1项)
职权名称: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职权编码:1600-C-00100-140400
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实施程序:
1、实施前须向市人社局局长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市人社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人社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市人社局承办机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的权利。
3.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执法主体: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长治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0355-2111926
投诉渠道: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三楼
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工作流程图
四、行政征收类(3项)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职权编码:1600-D-00400-140400
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交纳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计入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交纳规定中华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受理机构:长治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0355-3010718/3010368
监督投诉渠道: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长治市炉坊巷78号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二)失业保险费征收
职权编码:1600-D-00200-140400
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申报人民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受理机构:长治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355-2114298
监督投诉渠道: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和时间:长治市炉坊巷78号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工伤保险费征收
职权编码:1600-D-00300-140400
适用范围: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申报交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13号)
受理机构:长治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0355-2040057
监督投诉渠道: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八一广场西南角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五、行政检查类(11项)
(一)对用人单位的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100-140400
(二)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200-140400
适用范围: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检查机构:长治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咨询电话:0355-2111926
检查事项:
1、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3、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4、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5、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6、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9、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11、用人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3、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14、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5、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6、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7、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8、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9、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20、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2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23、用人单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2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2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26、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27、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8、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9、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30、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31、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2、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3、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交纳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3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35、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民族情况;
3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37、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38、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39、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社会、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0、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4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42、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43、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44、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45、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46、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47、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48、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49、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50、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51、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52、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53、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5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决定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投诉渠道: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楼三层
(三)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300-140400
适用范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52、53、55、57条
检查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咨询电话:0355-2111926
检查事项:
1、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2、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
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4、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5、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6、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7、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8、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9、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10、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11、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12、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决定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投诉渠道: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四)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900-140400
适用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
检查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咨询电话:0355-2022181
检查事项: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予以核实。
决定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投诉渠道: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五)对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的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100-140400
(六)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110-140400
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
检查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咨询电话:0355-2022181
检查事项: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8、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9、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3项的行为
决定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投诉渠道: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七)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400-140400
(八)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500-140400
(九)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600-140400
(十)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700-140400
(十一)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1600-J-00800-140400
适用范围: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65、66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9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0、71、72、73、7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28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34、35、36条
检查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咨询电话:0355-2022181
检查事项:
1、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5、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6、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7、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8、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9、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10、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11、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2、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13、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14、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15、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16、职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决定机构: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投诉渠道:市人社局 电话:0355-2036849
办公地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