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实施部门(机构) 证明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1 长治市人社局 依靠工亡职工身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行政给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申请人
2 长治市人社局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行政给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长治市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人
3 长治市人社局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行政给付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晋社保局函〔2021〕41号。 申请人
4 长治市人社局 职工身份证明 行政奖励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奖励申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 申请人
5 长治市人社局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公共事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申请人
6 长治市人社局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行政给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申请人
7 长治市人社局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行政给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申请人
8 长治市人社局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行政给付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号)有关规定。 申请人
9 长治市人社局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行政给付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申请人
10 长治市人社局 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行政给付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晋社保局函〔2021〕41号。 申请人
11 长治市人社局 死亡证明材料 行政给付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