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我单位在

  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十)行政给付的种类、数额、标准;

  (十一)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十二)行政检查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八)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政府或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执法职能调整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