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灵绸委员:
您《关于提高我市幼儿园、小学校聘教师工资标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幼儿园、小学校聘教师工资标准的建议》对于促进我市幼儿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校聘教师工作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为1980元,二类地区为1880元,三类地区为1780元。
三、各用人学校根据教学工作安排,为弥补人员不足聘用教师,工资标准由学校根据聘用教师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确定。对于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法相关规定行为,可以向我局劳动监察综合执法队投诉举报。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