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大王崴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根据您提出的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优化个体工商户参保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结合目前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参保政策宣传,优化参保经办流程,降低参保成本,为个体工商户创造更加优质的发展环境和保障条件。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及业务规范回复如下:
一、持续强化政策宣传
全面落实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我局通过不同主题和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宣传活动深入企业,进入社区,走进街道,为企业和群众发放社保政策宣传资料,并设立现场咨询,与参保单位及职工开展面对面政策讲解,对社保政策答疑解惑,充分提高个体工商户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认识和理解,社保中心窗口制定社保宣传小册子,窗口经办业务一次性告知单,严格落实“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式,全方位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对个体工商户参保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处罚,同时也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参保做到应参尽参,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二、个体工商户参保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受人数限制,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审批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系统会通过网上“一网通办”平台自动推送社会保险登记,后期只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基本信息复印件及《山西省社会保险企业参保信息补录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单位参保信息并开通网上业务经办,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经办平台足不出户网上申报办理社会保险人员新增、减少、基数核定、缴费、退休审批、待遇核定等相关业务。
三、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分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该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300%和60%确定,基数下限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基数上限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超出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实行自主申报缴费,缴费比例20%。
四、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企业缴费比例相同,即单位部分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部分比例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国家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是:0.23%、0.46%、0.81%、1.04%、1.27%、1.69%、1.84%、2.47%。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失老保险缴费比例与企业缴费比例相同,即单位部分缴费比例0.7%,个人部分缴费比例0.3%。
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广大个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今后我们在工作中要持续加大社保宣传政策力度,积极协调配合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优化个体工商户参保流程,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以创建优良营商环境为契机,为个体个工商户创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和保障条件,以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负 责 人:徐晨星
承 办 人:王军强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