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健等3名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保障退休人员再就业相关权益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退休再就业人员法律定位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下一步我们将等待人社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落实好延迟退休相关政策。
二、完善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参保制度。探索为再就业退休人员单独办理工伤保险,为60岁以上务工人员的个人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三条载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2020年底前,全省范围内已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针对再就业退休人员单独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议,我们会积极向省人社厅反映,但市人社局无扩大工伤参保范围的权利。
在此,衷心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人社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负 责 人:徐晨星
承 办 人:程晓东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