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各有关用工单位:
按照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9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19〕50号)和《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函〔2020〕11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监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监管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8号)文件要求,我局相关科室、单位协作配合,参照省厅劳务派遣单位星级评定标准,从劳务派遣机构的合规情况、经营状况、规模大小、服务质量、信用情况、用工单位和被派遣者劳动满意度等维度对市本级20户劳务派遣机构逐一进行了星级评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472号),按照管辖权限,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报送到市本级经营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共计25户,核验情况及星级评定结果如下:
一、上报材料及时完整,经营情况基本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机构23户;
二、2023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2户;
三、星级评定结果为五星级2户;四星级11户;三星级7户。分公司及2023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不参与星级评定。
各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选用信用记录良好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合作伙伴,切实保障广大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附件:1.2023年度长治市市本级劳务派遣机构年度核验合格的机构名单.xlsx
2.2023年度长治市市本级劳务派遣机构年度核验申报没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名单.xlsx
3.2023年度长治市市本级劳务派遣机构星级评定表.xlsx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