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8项)
序号 | 行政职权等
事项名称 |
情形 | 申请材料 | 依据 | 备注 |
1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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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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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服务机构申请书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3〕83号) 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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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
3.拟任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 |||||
5.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 |||||
6.由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专职从业人员不低于3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专职从业人员不低于2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 |||||
7.服务机构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
8.服务机构场所产权、使用权或合法的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9.冠有“山西”名称的服务机构,固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90平方米。如固定场所属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须在两年以上 | |||||
10.不少于5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11.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属服务机构所有,应当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专户,用于该服务机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的赔偿。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动用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 | |||||
12.法律法规及受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3 | 职工工伤认定 |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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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 |||||
3.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4 |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管理 | 情形1:机关事业单位申报下达计划 | 《长治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申报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73号)
《关于2017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优化调整的指导意见》 |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卡已于2017年5月1日取消,简化办事流程 |
情形2: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统发管理 | 1.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表 | 《长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办法》 | |||
2.干部(工勤)调动登记表 | |||||
3.岗位设置材料 | |||||
4.任命文件、聘用资料 | |||||
5.学历材料、档案资料 | |||||
6.招录、聘用文件 | |||||
7.军转、退伍安置文件 | |||||
8.公务员登记表 | |||||
9.工资介绍信 | |||||
10.信息采集表 | |||||
5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 | 情形1:正常增资 | 审批花名表一式四份、个人审批表一份、年度考核表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 | |
情形2:新增人员确定工资 | 1.新增加工作人员携带档案、录用文件、报到证、学历证书、审批表 | ||||
2.有工作经验的新增人员或调入人员携带档案、录用文件、报到证、学历证书、审批表、任命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岗位设置、聘书(登记证书) | |||||
情形3:转正定级 | 报到证、学历证书、任命文件、转正定级表、岗位设置、公务员登记表、聘书(登记证书) | ||||
情形4:职务变动 | 任命文件、聘书(登记证书)、岗位设置 | ||||
6 | 创业担保贷款审批 | 情形:凡年龄在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1.《长治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格认定表》 | 《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晋就服局发〔2016〕16号)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有关文件的通知》(长银发〔2017〕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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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近期1寸红底免冠照片4张 | |||||
3.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
4.如有自身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人员的其他证明,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毕业证》、《刑满释放证明》等,也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
5.申请人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6.《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8.反担保材料 | |||||
7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 情形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 | 1.考核审批表 |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等级岗位考核办法>及<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工字〔2002〕31号) | |
2.工作人员工资调整表 | |||||
3.相关登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 |||||
8 | 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工亡供养亲属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1号)第十四条 | 鉴定结果出来后7个工作日送达受理通知书 |
2.工伤职工应当提交工伤认定书,“老工伤”人员需提供证明其工伤的原始资料 | |||||
3.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彩色红底) | |||||
4.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
5.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具体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由职工或直系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
9 | 劳动能力鉴定 | 因病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鉴定结果出来后7个工作日送达受理通知书 | |
2. 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彩色红底) | |||||
3.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职工医疗的有关资料 | |||||
4.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具体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由职工或直系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
10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核 | 1.干部职工档案、编制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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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部职工个人退休的书面申请表和单位同意其提前退休正式文件(提前退休人员) | |||||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病退人员) | |||||
4.公示材料 | |||||
11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 | 1.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94号)第二章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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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
3.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 |||||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
6.单位出具的社保专管(经办)员介绍下及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原件及复印件 | |||||
12 | 档案托管 | 下岗、失业人员档案托管 |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办事程序>的通知》(晋劳就指字〔1997〕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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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 |||||
3.填写《接收档案材料清单》及《个人委托存放人呈档案登记表》,并加盖原档案管理单位公章 | |||||
13 | 托管档案人员申请退休 |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办事程序>的通知》(晋劳就指字〔1997〕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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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休申请书一份 | |||||
3.彩色一寸照片三张 | |||||
4.养老保险交费单 | |||||
14 | 人才招聘 | 情形1:长治地区单位招聘 |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国家人事部 人调发〔1991〕6号 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人事局 晋人字〔1991〕11号 长治市委宣传部、长治市人事局 长人字〔1998〕9号 | |
2.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
3.单位介绍信 | |||||
4.招聘单位提供招聘内容 | |||||
情形2:外埠单位招聘 | 1.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证明 | ||||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
3.单位介绍信 | |||||
4.招聘单位提供招聘内容 | |||||
5.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
15 | 人事代理 | 情形1:存档 | 1.身份证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人社部发〔2014〕90号) | |
2.户口本 | |||||
3.就业报到证 | |||||
4.本人档案 | |||||
情形2:转档 | 1.身份证 | ||||
2.调档函 | |||||
3.就业报到证 | |||||
16 |
企业养老参保登记 企业养老参保登记 |
情形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身份证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98号)第六条 | |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 |||||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
4.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 |||||
5.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表 | |||||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 |||||
7.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 |||||
8.参保人员与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情形2:个人参保登记 |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98号)第六条 | |||
2.户口本及复印件 | |||||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 |||||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 |||||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 |||||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
17 |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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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 |||||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 |||||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 |||||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8 | 高危行业企业劳动用工培训考核 | 1.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花名表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的意见》(长政发〔2008〕81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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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治市高危行业培训人员考核情况表 | |||||
3.从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 |||||
4.从业人员一寸红底照片2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