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就业援助
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对就业援助作了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我中心目前涉及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及《就业援助服务规范》规定,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同时,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根据《山西省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80号)文件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女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确有困难的其他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18号)文件要求,规定程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基层公益性岗位上岗,并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
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投诉、举报方式
联系人:王 平
电 话:0355-3552912
地 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