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简述
参保职工在本省工作期间参保后中断缴费时间段补缴。
二、申报对象
参保单位、个人。
三、申报条件
符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8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的通知》(晋社保函〔2022〕47号)文件规定。
四、申报材料
符合51号文补缴政策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同时提出申请,携带以下材料:
1.《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一次性缴费申报表》(附件17-1);
2.《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书》(附件17-2);
3.《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承诺书》(附件17-3);
4.个人人事档案、明确劳动关系印证材料(劳社部【2005】12号明确: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考勤、招工表等相关资料);
5.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法律文书。
五、服务渠道
窗口办理: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六、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综合受理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后台审核,办结后反馈。
七、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
0355-3701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