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一):企业每月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征缴

办理机构:企业养老保险登记征缴科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法》

申办条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职工

申请材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人员增减申报表

办事程序: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按申报表核定金额按时足额缴费,业务人员出具一式四联现金收款单。

办理期限:月申报缴费每月15日前、年申报每年6月25日前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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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参保人员增减核定、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办理机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登记征缴科

办事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94号)

申请材料:

1.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单位出具的社保专管(经办)员介绍信及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报核定

(1)《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总额申报》;

(2)本单位上年度工资审批表及复印件;

(3)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申报新进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3.参保人员增减核定

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

(2)新增或减少人员起薪或停薪之月工资发放记录表;

(3)增加或减少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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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三):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办理机构:失业保险待遇科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申办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申请材料:身份证、《失业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书》

办事程序: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期限:7日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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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四):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办理机构:工伤保险登记征缴科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申办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请材料: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交的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4)、人员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5)、批准成立文件(机构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劳动统计年报、财务决算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10)、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套表(参保登记表、基数核定表、花名表)。
     下载地址:http://www.rsj.changzhi.gov.cn(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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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五):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办理机构:工伤保险登记征缴科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申办条件:已进行参保登记的单位
     申请材料:《长治市工伤保险费基数核定表》、《长治市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工资表》、增减证明材料、承诺书。
     办理期限: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并在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有增减变动的,应于每月20日前报送参保增减变动表(增减变动5人以上的同时报送电子版)、工资表和增减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解聘书、退休证明等)。
     办事项目三:待遇审核
     办理机构:待遇审核室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申办条件:出具《工伤认定书》、《关于下达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的通知》、《长治市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材料:

(一)事故申报
     各参保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向参保所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重大事故12小时以内申报)
     (二)住院医疗
     1.参保职工受伤后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后持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治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进行记账医疗(交通事故不予记账医疗)。在各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到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记账手续。
     2.因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三天之内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因伤情或工作地原因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需填写《长治市工伤保险职工转院申请表》或《长治市工伤保险职工异地就医审批表》,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三)医疗费报销
     1.工伤职工受伤后进行门诊治疗的,治疗结束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门诊手册;
     (2)有效报销凭证;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长治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治疗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1)转院就医的携带《长治市工伤保险职工转院申请表》;异地就医的携带《长治市工伤保险职工异地就医审批表》;
     (2)病历、每日清单、出院证;
     (3)有效报销凭证;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长治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3.二次手术:因伤情需要二次手术的工伤职工,需填写《长治市工伤保险二次手术申请表》并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记账医疗。
     4.旧伤复发: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其医疗费用按照门诊或住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旧伤复发难以确认的,需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工伤复发鉴定申请。
     5.医疗依赖:工伤职工因伤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医疗依赖的,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有关伤情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长治市工伤职工医疗依赖(治疗、用药)审批手续,每月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需要住院的,携带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并按住院治疗办法办理记账医疗。
     (四)伙食补助费与交通食宿费报销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病历首页或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天数证明;
     4.有效报销凭证,并填写《长治市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审批表》。
     (五)配置辅助器具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长治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
     携带上述材料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治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通知单》,持通知单去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
     (六)伤残待遇申报
     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填写《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4)1-4级的伤残职工需填写《长治市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并提交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填写《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七)工亡待遇申报
       1.参保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抚恤金待遇:
        (1)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待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长治市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2)享受供养抚恤金待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有效关系证明;
      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在校学生的学籍证明;
      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属遗腹子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填写《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被供养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2.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抚恤金待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供养抚恤金的材料同上。
      3.交通事故
       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亡)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无执行能力的需提供法院出具的无执行能力判决书。 4.享受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应于每年6月进行资格年审。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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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六):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办理机构:城乡居民科

办事依据: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国家、省以及市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申办条件:年满十六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