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进一步加强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日
长治市进一步加强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全市的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基本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今后三年内,市本级、各县(市、区)及高新区治理欠薪工作要做到:
1、春节前劳动者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2、政府工程不发生欠薪;
3、不发生因欠薪引发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
4、拖欠工资案件数年均下降10%,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强化劳动用工执法监察力度
(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制度。以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所(监察中队)为基础,按用人单位数量划分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每个网格明确1名专职监察员负责,同时配备2名监察协管员,对网格内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持续监控。
(三)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断扩大主动检查的覆盖面,将辖区内有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增加日常巡查的频次;根据不同单位特点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和有效预防。
(四)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欠薪事件高发时段和不同产业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治理突出问题。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办等形式,促进大案要案查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健全跨地区执法协助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五)建立欠薪预警监控机制。乡镇(街道)监察基层网格要在所辖企业建立联络人制度,将已发生工资拖欠的显性欠薪企业和生产经营不稳定的隐性欠薪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连续2个月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预警,报告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提升欠薪案件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制订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突发欠薪事件和群体性欠薪事件1小时现场应急响应;基层调解个体欠薪问题1天内回复,群体欠薪问题7天内解决;行政执法调查周期从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元旦至春节期间查处时间缩短为7天。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七)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市委书记市长公开电话、“12333”劳动保障热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110社会联动、群众团体维权等维权热线的作用,及时受理、迅速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案件。
(八)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工会等部门都要建立规范的日常值班制度和重大节日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受理投诉举报“首问负责制”,完善“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的案件查处机制,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办、快结。
(九)加强舆情监控。切实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对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反应、及时查处、及时公开。将处置拖欠职工工资的典型案例和欠薪企业通过媒体宣传曝光,对严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法律法规、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
(十)加大欠薪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力度。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要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对卷款逃匿、恶意欺诈、恶意讨薪或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煽动务工人员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坚决打击恶性欠薪犯罪行为。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法院备案。
(十二)建立劳动监察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欠薪严重企业的违法情况书面通报媒体和职能部门,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时进行限制。对严重违法企业,严禁进入本地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违法信息计入诚信平台;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等问题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完善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十三)严格执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预存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投标时,应缴存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杜绝欠缴、少缴或不缴工资保证金现象。在发生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并拒绝支付的情况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专户垫付工资,垫付部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追缴。
(十四)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建设领域加大工资支付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考核、计酬等用工管理行为。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做到每人一本,每月一记,每月一发。
(十五) 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职责管辖范围内,督促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十六)建立用人单位欠薪报告制度。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或其他客观因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延期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偿还计划等内容。
(十七)完善欠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加大简易案件仲裁和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处理力度,集体争议案件要当天立案、先行调解,7日内无法调解结案的,应及时作出裁决。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乡镇(街道)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争企业和基层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无偿服务。
六、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十八)坚持属地首办、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农民工的使用管理、工资发放、权益保障工作负总责。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和调解。建立以市人社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完善部门间案件移送制度,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的监督管理,监督监察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由法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二十)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以及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监管,对建筑行业的欠薪案件和建设施工领域非工资性经济纠纷的检查处理。督促所主管行业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卡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等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清理整顿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违法发包分包、拖欠工资工程款等行为。构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信息系统,将企业欠薪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机制,推动建设施工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十一)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负责牵头处理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十二)公安部门要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反治安管理及犯罪案件及时依法查处。对于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要及时有效进行控制,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欠薪企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基本信息,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的信息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重大案件记入诚信记录。
(二十四)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尽快执行欠薪案件。优先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做到快立快办。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切实提高对欠薪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对有欠条的案件直接受理,尽快办理。
(二十五)经信、发展改革、水利、农业、煤炭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确保本行业、本系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无拖欠。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加大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费保障力度。纪检监察、信访、司法、工会等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做好治理欠薪工作。
七、加强普法宣传和考核督导
(二十六)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指导和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为促进治理欠薪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七)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市政府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及各直属相关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年终予以考核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拖欠职工工资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不得评优评先。
(二十八)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高新区治理欠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县(市、区)、高新区进行调查研究,开展督促检查,现场指导解决问题。对重大案件进行统筹协调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