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03)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长农 (畜禽)不罚〔2024〕2号 | 长治市郊区格林天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 长治市郊区格林天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140411MA0GU4YD9B | 张林芳 | 当事人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 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2项规定。 | 当事人应当 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 |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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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长屯农 (渔政)罚〔2025〕1号 | 郭红亮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郭*亮 | -- | 郭*亮 |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84项规定。 |
当事人应当 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 |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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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长屯农 (渔政)罚〔2025〕2号 | 郭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郭* | -- | 郭* |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84项规定。 |
当事人应当 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 |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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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二)案件名称;(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四)主要违法事实;(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说明:“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违法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公开日期:2025 年2月 21 日 公开期次:2025年第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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