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据我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依法治市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机关及各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基本原则,不出庭为例外。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本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

(三)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六)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应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和出庭人员。由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机构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原主管或主办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关或机构为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事宜。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或机构负责草拟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代理人和出庭应诉人员名单,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单位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第十一条  进行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培训,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