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全市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持证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要向被执法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 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第五条 农业执法工作人员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农业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应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执法人员与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执法资格,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得推托和拒绝。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