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需要征求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的意见,承办科室应书面征求意见并汇总;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本科室和单位的意见,经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及时反馈。

第三条 社会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

(二)决策方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时限;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采取听证的方式公开听取意见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承办科室应当按程序规定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会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二)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承办科室要回答参会人员的提问,认真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承办科室征求意见后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局务会讨论审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