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并提出决策备选方案。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实地调研;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法律专家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第六条 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科室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法规科,同时在提交局务会审议前(一般情况下,提前1个工作日,涉及政策面广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法规科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规科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提交科室和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法规科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策承办科室可以邀请法规科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 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务会,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