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实现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三)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四)需要报告上级的重大决定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决策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或由局长授权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受局长委托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法规科为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承办工作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准备需集体决策的材料,并向会议作出说明。
(二)调查论证。涉及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就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专家决策综合评审意见。对其他决策事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三)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公示和听证。对事关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
(五)形成决议。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对于争议较大或有重大疑问的事项,暂缓作出决定。
(六)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决策承办工作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条 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十一条 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法规科汇报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五)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工作部门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会议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并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具体执行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决策执行科室适时组织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局务会议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决策执行科室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决策后评估建议,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