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免于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是否包含首违不罚 |
1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第30项: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下放事项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
下放乡镇 | 是 |
2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依法履行了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和备案等法定义务,并及时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3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设立分支机构15日内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4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5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市县农业农村局(本事项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 是 |
6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市县农业农村局(本事项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是 |
7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在因疾病治疗需要且在没有合法对症兽药的情况下,将非抗生素类人用药品用于非食品动物,且药品购买渠道合法,采购和使用记录及时、真实、完整,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或者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拆包、分装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元,并及时改正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9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10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11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12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13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14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15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政处罚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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