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编号 | 抽查计划 名称 |
抽查任务编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 类型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 比例 |
抽取日期自 | 抽取日期至 |
1 |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种子质量行政检查 | 定向 | 1.种子经营资质; 2.种子质量; 3.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 4.种子购销台账; 5.种子经营许可证; 6.种子经营备案情况;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企业 | 不设上限 | 2024.02 | 2024.10 | |
2 | 对省内登记的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的抽查 | 定向 | 1.肥料经营资质; 2.肥料产品质量; 3.肥料登记证; 4.肥料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 5.肥料购销台账; |
肥料产品生产经营者、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3 | 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的抽查 | 定向 | 1.农药经营单位资质; 2.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农产品质量; 3.农药经营许可证; 4.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5.农药经营备案情况; 6.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 |
农药生产经营者、企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4 |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 | “三品”质量安全及标志使用 | 定向 |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 2.有机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 |
“三品”认证企业 |
认证企业10%,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5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监督抽查 | 定向 | 1.兽药质量; 2.兽药购销台账; 3.兽药保管制度的情况; 4.应当具备的经营条件; 5.兽药经营许可证; 6.兽药经营备案情况; |
兽药生产经营者、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饲料监督抽查 | 定向 | 1.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 2.饲料、饲料添加剂购销台账; 3.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 4.产品留样记录等;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7 |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抽查 | 定向 | 1.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2.动物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情况; 3.动物诊疗机构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5.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等;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8 | 畜禽定点屠宰监管 | 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抽查 | 定向 |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资质、布局、设施设备是否达到要求;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证、章、标志牌使用情况;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情况;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是否达到要求等; |
生猪定点屠宰场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9 | 种畜禽监管 | 种畜禽监管抽查 | 定向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畜禽养殖档案; 3.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 4.种畜禽经营购销台账; 5.推广畜禽品种情况; 6.销售种畜禽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检疫合格证明等。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10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抽查 | 定向 |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2.在捕捉作业以前,必须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用于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 4.建立人工繁育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 5.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死亡等情况; 6.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用途; 7.建立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档案; 8.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和含水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中物种原料的来源清楚; 9.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是合法取得; 10.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11.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充足,适宜出口; 12.符合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定; 13.进口的目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14.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存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15.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不会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16.经批准捕捉、人工繁育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11 | 拖拉机驾驶培训监督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抽查 | 定向 | 1.是否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2.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3.培训记录保存情况; 4.是否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并备案; 5.是否正常经营; 6.教练车是否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12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抽查 | 定向 | 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3.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设施不全,存在隐患;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13 | 养殖企业监督检查 | 养殖企业的抽查 | 定向 | 1.养殖档案是否规范填写,制度是否完善; 2.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和免疫档案的建立; 4.兽药使用是否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的情况; 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6.动物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情况。 |
养殖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14 |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抽查 | 定向 | 1.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条件; 2.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 3.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 4.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6.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7.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8.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9.禁止收购条例规定的生鲜乳; 10.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
生鲜乳生产经营者、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
15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抽查 | 定向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2024.02 | 20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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