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我们制定了《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投资、发包、租赁、拍卖、流转、转让及工程项目建设等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林地承包合同除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签尽签。集体经济合同是载明经济活动的法律文书,是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文件,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投资、承包、租赁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杜绝口头协议、约定。
(二)坚持公平公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均是市场经济下的集体经济行为,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合同主体,同时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保障功能的特别属性,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
(三)坚持依法依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资金、资产、资源投资、承包、租赁等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进行签订、变更或废止,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作为农村集体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建议,对合同签订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三、规范合同签订
(一)程序合规。资金、资产、资源的投资、承包、租赁等经营行为,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经济合同签订前应征求所属乡镇或村级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
(二)内容齐全。拟定经济合同条款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履行因素、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当事人信息应当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法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发包租赁的标的物为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的价值、用途等具体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等信息。
(三)期限合法。合同应当明确起止时间和履行期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村集体机动地一般实行一年一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可结合实际约定首期年限,明确到期后原承租方优先续约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四、完善合同要件
(一)统一合同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使用权出租等14类合同时,应参照执行省农业农村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晋农政改发〔2023〕2号)文本格式。
(二)统一合同编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编码由9个部分构成,分别为年份、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组、合同类别、合同序号。合同编码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编号规则》执行。
(三)完善合同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一次清查,摸清集体“三资”家底,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及时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数据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强化合同履行
(一)明确合同价款收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对外投资、转让、发包、租赁等,应合理确定收益、期限。一般情况下,收取合同承包费应该与本届任期同步,不得跨届收取。对土地出租合同,可采用“基准租金+浮动比例”模式与粮价挂钩,合同中应当按市场价格约定基准租金,并与粮价浮动挂钩,按粮价涨幅同比调整,价格参考标准是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粮食收购价。为防范风险,各县区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合同价格指导价,设定租金浮动上限和保底下限,同时根据粮价定期重新核定租金,避免频繁波动。
(二)强化合同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合同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监督合同当事人不得破坏耕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当事人对承包、租赁等项目进行流转、转让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三)明确合同违约与调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明确合同到期后标的物的处置、地上附属物的产权归属等问题。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终止合同。对出现的合同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合同发包主体。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之前,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职能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继续有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责,与承包、租赁方签订合同。
(二)补充完善问题合同。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合同内容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不明确的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但不得对原始合同进行直接涂改,防止合同造假或引发争议。
(三)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如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必须小于或等于发包方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若期满,待发包方取得新的承包经营权后,承包人选择继续承包,则应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选择放弃承包,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的结果,妥善处理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并将土地交还发包方。
(四)及时解除违法合同。已签订合同存在与地区功能定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不符等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承包方依法进行协商调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对不按要求履行的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予以解除。对于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超过部分无效,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并重新签订合同。
七、健全合同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产生的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同时其他需要整理归档的工作资料也应当纳入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民主讨论决定记录、招投标程序材料;经济合同相关附件;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其他文书资料。
(二)保管期限。
1.永久保管
重大资产处置合同:如集体土地征收、厂房拍卖等涉及重大利益或历史遗留问题的合同。
核心决策材料:合同签订相关的民主讨论决议、公示文件等。
2.定期保管(30年)
常规经济合同:涉及资金投资合同,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一般性合同,通常保管期限不低于30年。
合同纠纷相关材料: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补充协议、纠纷调解记录等,需与合同正本同步保存,期限与合同一致。
(三)移交时间。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合同资料报乡镇备案,乡镇档案室整理归档,如乡镇档案部门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应与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规范整理后移交进馆。乡镇档案室保存满10年的,应向县级档案馆移交。
(四)责任分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合同原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形成的资料“应归尽归”。乡镇负责审核合同合法性,对合同进行短期保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定期检查、监督,以确保归档完整性,乡镇定期向县级档案馆移交相关合同档案;县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合同档案归档、业务指导。
八、压实工作监管责任
(一)压实工作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等。村党组织书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村委会主任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严格依法行事,严禁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
(二)强化政策保障。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中,县区应当统筹安排农村经营管理经费,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保障正常开展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实际情况设立报账员,报账员可以由招聘到村工作大学生担任,报账员做好本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收集整理。
(三)落实责任追究。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