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我们制定了《长治市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24日

长治市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三资”),切实解决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压实监管责任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指导;发改局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财政局要加强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对农村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等资源的管理;审计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资产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严禁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监督权。

村党组织书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村委会主任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严格依法行事,严禁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

二、规范运行模式

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模式需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者备案,一般采取“乡镇代理”模式,条件成熟的可实行“村账村管”“中介机构代理”模式。

实行“乡镇代理”记账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设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原则上由在编在岗行政事业人员担任,严禁由经管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人员中承担农经管理职责的人员)兼任,严格实行岗位分离。也可集中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记账,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要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确保其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监督权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实际情况设立报账员,报账员可以由招聘到村工作大学生担任。

实行“村账村管”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配备会计人员。

实行“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村账村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加强队伍建设

村级会计人员、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而变动。村级会计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补贴标准应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确定;累计任职10年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应参照村“两委”主干离职后的补贴标准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会计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代理机构应提高会计代理服务水平,夯实会计代理机构责任。

四、强化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每年开展1次年度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五、强化经济合同规范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或者转让、发包、租赁集体资产,应合理确定收益、期限,依法依规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乡镇(街道)依法做好合同条款审核和登记备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农村经济合同专项检查,对是否按期履行合同条款、合同到期是否应签未签、是否进行备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整改。一般情况下,收取合同承包费应当与本届任期同步,不得跨届收取。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要落实“谁签订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要求,不得出现不规范或显失公平等情况。

六、强化财务收支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年度计划(预算)严控非经营性支出和赤字预算。农村集体资金应存于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严格按照规定留取现金备用金。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原则上除因借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依照有关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存款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要严格支出管理,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支出。集体收支必须使用或获取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七、强化债权债务管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实事求是按发生时间、金额、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建立台账,报乡镇(街道)政府备案,并制定清收、清偿计划,及时催收债权,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八、强化工程项目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建设工程,应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范围、招标分级、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工程变更、监督管理等重点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决杜绝违规发包村级工程,以化整为零、肢解拆分等方式规避应当依法依规采购或招投标行为。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九、严格审计监督

县乡两级应当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计划,组织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内审计不少于1次,审计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收益分配情况、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建设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等,并将新增债务和债权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开。

十、强化政策保障

县区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经营管理经费,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保障正常开展工作。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严禁向村级组织收取会计委托代理费用,严禁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费用转嫁给村级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在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侵犯农民民主权利,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要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

1.农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制度

2.农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3.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4.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5.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附件1

农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并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兴办集体企业等相关事宜;

(五)重大事项的借贷、债权减免等;

(六)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及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计提公积公益金用于村民委员会支出公益事项;

(十一)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参会人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表决的时候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等文字信息进行表决。必要时可邀请驻村组织派代表列席大会。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要进行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5日,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审核或者备案。


附件2

 农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集体,党支部书记(理事长)、监事会主任联审联签;不是“一肩挑”的村集体,党支部书记、理事长、监事会主任联审联签。

二、农村集体资金的财务开支权限按小额开支、较大开支、重大开支分级审批。

小额开支:经办人签字,监事会审核签章,由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审批签字后入账报销;

较大开支:经理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经办人签字,监事会审核签章,由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审批签字后入账报销;

重大开支:“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经办人签字,监事会审核签章,由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审批签字后入账报销。

上述小额开支、较大开支和重大开支的具体标准由乡镇(街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情况确定,具体标准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票据包括财政电子票据、税务发票等。

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情形包括: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扶贫救济金、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社会捐助款项、不需要纳税的经营收入、发包收入、村级往来收入、其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对于集体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租赁等经营业务,应当开具税务发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凭证为: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等);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含工资单)用于支付村干部和工作人员报酬、成员误工费、聘用人员劳务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村集体购买***元以下的零星商品、物资允许收款收据(金额由各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要注明商品、销售方的具体信息等,便于追溯查证。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拒绝或退回。


附件3

 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对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及时核算。村报账会计负责本村债权债务核对、备查、结算工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对,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户或单位,要通过多种措施催缴;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减免金额,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决杜绝非生产性借款和民间高息借款,生产性借款必须纳入财务预算,并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偿还具体保证条件以及资金使用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单位或个人举借高利率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人、农户、企业提供经济担保。

五、在办理借款时,借条必须加盖村集体财务专用章,两人以上同时经手,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所借款项必须入账。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进行借贷,均视为无效,不得入账,债务一律由本人承担。       


附件4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事项,村级应及时逐项进行公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召开民主听证会议、微信群等形式公开。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应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应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要留存财务公开照片、文档资料,并上报乡镇(街道)备案。


附件5

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合同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计算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要按照成员持有的集体股份(份额)进行分红,严禁举债分配。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收入和收益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保障: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村级组织运转;村集体各项收入优先保证必要的公益设施维护;村集体持有资金不应“分干吃净”,优先用于投资发展;村集体当年净收益,优先偿还各种债务;村集体净收益在“积累与分红”的选择上,优先向成员分红。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集体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严禁用于支付干部补助、修建办公场所、购置非生产性车辆等;严禁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提出,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备案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