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解决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局制定了《长治市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5日
长治市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解决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晋财农〔2023〕96号),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以“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特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范围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
第二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条 乡镇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或社会机构都可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村集体会计核算模式需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者备案。
第四条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自愿原则。村集体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不得强制施行。
(二)“五权不变”原则。村集体的“三资”属于集体性质,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必须保持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
(三)村集体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原则。委托代理要以村集体为单位进行独立会计核算,村集体对一切经济往来、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财务收支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相关民主程序讨论、表决通过,以书面委托协议的形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委托给乡镇代理中心或者社会机构代理。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承担代理中心的工作,严格实行岗位分离。
第六条 代理中心要保证村集体资产的审批权不变,严禁乡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签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票据。
第七条 代理中心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抵押担保。
第八条 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代理中心不得以总账户取代村集体的基本银行账户。有条件的乡镇应当逐步推行网络银行电子收付款方式,减少现金流量,保证资金安全。
第九条 代理中心要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会计业务和审核会计凭证,满足委托方正常经济活动的需求。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审核或者备案,乡镇党委、政府应当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决定。严禁乡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以签字形式批复。
第十一条 代理中心要按原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内容,并接受委托方的咨询、查账要求。
第十二条 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委托方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预决算及资金使用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期限与村“两委”主干、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任期一致,村“两委”主干、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期满换届后,必须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