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晋农规发〔2024〕1号)要求,市局制定了《长治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生猪稳产保供新的要求,发挥政策的调控作用,稳定全市生猪基础产能,坚决防范生猪产能出现大幅波动,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晋农规发〔2024〕1号)要求,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力保稳定的原则,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建立以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稳定规模猪场为重点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突出抓好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不断提升猪肉供给保障能力。
二、调控目标
“十四五”后期,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4.4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7万头;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在264个以上。
三、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省
农业农村厅核定的4.4万头,各县区能繁母猪保有量以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本依据,结合省厅下达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确定。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85%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各县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长治市调查队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业务数据测算得出。
(二)建立以能繁母猪存栏量波动为核心的调控机制。按照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产能正常波动、产能大幅波动和产能过度波动3个区域,建立相应的调控措施。
1、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为正常波动。产能正常波动时,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以市场调节为主,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和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为大幅波动。
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各县区要强化对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量。二是启动增产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县区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能繁母猪下降至合理水平。
3、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为过度波动。
当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最低保有量)时,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
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调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稳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为省农业农村厅核定的264个,各县区规模猪场保有量以2023年末规模猪场数量为基本依据,结合省厅下达我市的正常保有量确定。各县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相对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县区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对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市局每年2月底前公布新增基地和上一年度退出基地名单,并完成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工作。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
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因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各县区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二)加强监测预警。将全市前3名生猪养殖大县的生猪生产情况及全市存栏3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情况同时纳入市级监测范围,做好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各县区也要及时开展生猪生产数据监测,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要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细化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市局确定了各县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以及规模猪场保有量,各县区要抓好任务指标的落实。各县区在保证全县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重点要稳定规模猪场数量,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任务不宜继续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