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治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长治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长治监管分局
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治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6月26日
长治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 " )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长治市辖区内登记设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的申报与评定按照自愿申报、县级审核、市级评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社的名额分配、组织评定和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在符合以下标准的县级示范社中择优确定: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2、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核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 运营管理规范
1、依照章程运作。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情况的章程,并根据章程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2、运营基础较好。农民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独立的银行帐号和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
3、组织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分别履行好议事决策、日常执行、内部监督等职责和作用。
4、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 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5、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可分配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各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三)服务带动显著
1、坚持服务成员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
2、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联合社的成员数量在3个以上,社员人数 80人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农民合作社经营的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增收致富,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
(四)市场竞争力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8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上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联合社年经营收入 100 万元以上。
4、积极宣传推介产品,营销渠道稳定畅通。
5、严格执行农业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6、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区域影响大,示范引领作用强。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合作社优先评定市级示范社 :
(一)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二)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具有自主的注册商标。
(三)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农民合作社+电商+农户”“村集体+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有效运营模式。
(四)实行标准化生产,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五)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六)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各类返乡下乡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失信惩戒。所有复印件需要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一)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二)农民合作社申报书。包括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及成效等。
(三)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四)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登记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六)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
(七)农民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复印件。
(九)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等复印件。
(十)农民合作社及产品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十一)农民合作社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种养基地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流转手续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具体程序 :
(一)自愿申报。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提交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 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对合作社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人员实地考察,牵头召开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集中评审后,形成推荐意见,行文报送申报材料一份。
第十条 农民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 :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的。
(四)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涉及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
(六)未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 四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每一年评定一次,具体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区)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推荐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查意见,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二)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定结果公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县(区)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社日常监督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取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被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群众举报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和涉嫌以农民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拒不整改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指出问题的。
(四)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社定期监测评定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具体程序 :
(一)纳入监测范围的市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向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报送监测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供销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监测材料并汇总辖区范围的市级示范社监测材料,提出合格与不合格意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各县(区)监测结果,提出监测意见并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定及监测情况,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并及时更新,省级示范社评定时,将从市级示范社项目库中优先筛选推荐。
第十八条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的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市级示范社,支持市级示范社做优做强,切实发挥市级示范社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21 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