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晋农牧医发〔2021〕1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长治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生猪稳产保供要求,及时做好全市生猪生产能力调控,坚决防范生猪产能出现大幅波动,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晋农牧医发〔2021〕1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力保稳定的原则,落实好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逐级压实责任,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调控目标,把生猪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作为调控重点,建立全市生猪产能逆周期调控机制,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数量保持相对稳定,保障全市生猪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调控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3.7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33万头;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在305个以上。

三、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各县区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2021年各县区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本依据,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各县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长治市调查队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监测业务数据,参照省厅测算方法得出。 

(二)建立能繁母猪存栏量波动调控机制

按照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产能正常波动、产能大幅波动和产能过度波动3个区域,建立相应的调控措施。

1、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为正常波动。产能正常波动时,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以市场调节为主,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为大幅波动。

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启动临时救助补助。各县区要统筹相关资金对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和规模猪场(户)给予一次性补贴。二是加强监测预警。各县区要强化对年出栏3千头以上的养殖大场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量。三是启动增产调节机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四是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县区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对年出栏3千头以上的养殖大场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能繁母猪下降至合理水平。

3、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为过度波动。

当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量。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指导年出栏3千头以上的养殖大场增加能繁母猪饲养量。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使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综合研判并采取相关调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调控政策措施。

四、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核定我市规模猪场(户)的保有量及2021年6月各县区在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户)数量,确定各县区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各县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县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规模场产能总体相对稳定。 

(二)建立市级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国家分级建立调控基地的要求,在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10000头以上)、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的基础上,我市对年设计出栏3000至5000头的规模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能调控基地将优先享受生猪生产政策性支持。调控基地首次挂牌工作将在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县区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1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各县区要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利用好现有的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生猪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促进我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测预警。将全市生猪养殖量前3名大县的生猪生产情况及全市存栏3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情况同时纳入市级监测范围。各县区也要及时开展生猪生产数据监测,建立监测预警体系。要对行业热点和舆情等社会关切的问题,及时回应并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市级生猪生产监测月度反馈机制,每月向各县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将按分解的能繁母猪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定期组织考核各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