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中央、省委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
(四)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办乡(镇、街道办事处)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市各县(区)及其与相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九)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
(十)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二)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三)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